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18000元赌债想到“卖肾”,几个月后,尽管反悔表示“真的不想做了”,仍然被切掉了左肾。事后,胡杰的银行卡里打进了27000元。目前,涉案的山西临汾长良医院已经停业。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事件层出不穷,成为一大社会热点,在这个黑色利益链条中,医院往往充当着重要角色。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临汾长良医院的名称竟然是“长期凭良心做事”的意思。本来这家医院的特色科目是中医治疗脑梗塞等,但不知从何时起,开始了买卖肾器官。显而易见,面对巨额的利润,一些不法医院已经与不法中介相互勾结,肆意践踏人类的尊严和社会伦理,其行为令人发指。
显而易见的是,“强行取肾”事件折射了中国法律的盲点和监管疲软。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通行法则。如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多项罪名;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美国法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如果患者需要器官移植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在政府网站上登记排队,等待死者捐献器官;要么接受自己仍在世的亲人或朋友的捐献。我国法律也禁止人体器官买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了行政处分、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条款,但迄今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条例仅作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交给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仁者见仁”了。
监管的难点正在于法律上没有专门的罪名,司法机关很难做到同期介入,卫生部门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无法应对“产业链”中各方参与者闻风而逃。而且,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是否具有合法性,在于有无获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同意,而这个“委员会”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的委员会就是医院的内设机构。更重要的是,医院和“委会员”都是卫生部门直接管辖的机构,如果是公立医院就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这如何能保证查处非法器官倒卖的公正性?鉴此,在查清胡杰个案的同时,应启动修法程序,确立非法买卖器官新罪名,将各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列入刑法,使打击非法器官买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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