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酌情判决其退还郑女士12万元。
据郑女士说,2010年12月,她在某美容公司推销员的介绍下试着做了足疗,加上店员反复劝说,郑女士当即花了9900元办了张足疗卡。几天后,不经劝的郑女士又交5万元办了张背部经络卡。此后,郑女士还曾多次交款,前后共花了16万余元,其间公司并没有给她开具任何票据。半年后,郑女士感觉,做了各种调理养护后身体状况反而愈来愈弱,还因突发腰椎间盘突出住进了医院。据郑女士的代理人说,郑女士在美容公司做的大多数项目均没有单价和消费明细,卡里也不能显示余额,因此不排除公司有乱做账和乱收费的情况。
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美容公司对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等应向郑女士进行明确说明,而美容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却没有就上述相关事项向郑女士进行说明,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考虑到郑女士已经接受部分服务,法院对应返还的费用予以酌情扣减,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