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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规则变换随意

家庭医生在线 2013/5/29 11:28:18

一瓶限价、报价为671.46元的药,竟能以720元的高价卖出;在没有竞标资格的情况下,竟能蹊跷中标;因为戴上了某些光环,政府定价一致的药品价格翻了数倍……2013年4月28日,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公布后,引来一片质疑。湖北省卫生厅称这都是为了满足患者,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有律师指出,招投标过程中改变“游戏规则”,如同儿戏,何谈公平公正?

网上报价671元却以720元中标

4月28日,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公布了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第三批)。这一结果公布后,立即引来了一片质疑声。

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办事处工作人员何伟明开始向湖北省卫生厅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为什么一瓶限价、报价均为671.46元/瓶的药,最终能够以720元/瓶的价位中标?”这是让何伟明最弄不明白的事。

何伟明说的药,是上海中信国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健)生产的,注射用25mg冻干粉针剂。

2012年12月14日,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公布该药品限价为671.46元/瓶。2012年12月16日,第一轮报价解密结果显示,该公司网上报价仍为671.46元/瓶。令他诧异的是,2013年4月28日网上公布该药品竟以720元/瓶中标,高出报价48.54元/瓶。

记者登录了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www.hbjbywzb.cn),证实何伟明反映的情况。

《2011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规定,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企业可提出质疑。经过竞价淘汰后,同评审组有3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进行第二轮投标报价,同一品种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否则作废标处理。

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的《报价及解密操作手册》中解释:第一轮议价,企业同意专家建议价,点击“接受”,则企业还价默认为专家建议价。

如果企业不接受专家建议价,可在“企业还价”中填入价格,但不能高于投标报价,否则系统无法提交。选择“接受”,则议价结果默认为专家二次建议价;选择“不接受”则为弃标,本产品本次议价落标。

这个高于限价的中标价,是如何被招标部门接受的?

从5月7日至5月20日,记者曾三次到湖北省卫生厅寻求答案,该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均以领导出差为由,拒绝回应此事。

负责此项招投标工作的该厅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主任肖作太表示:该厅接受采访有纪律,要经过办公室的批准。

虽然网上的报价仍在,中信国健湖北片区经理徐伟表示,该公司不可能接受671.46元/瓶的价格,期望的价格是741元/瓶。

无竞标资格的药品竟也中标

一家参与了此次招标采购的企业负责人投诉称,2012年12月3日集中招标工作启动后,当时采购平台公布的品种注册信息显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生物)生产的2ml:10g“前列地尔注射液”不能参加投标。之后也没有给予其产品报价,该公司也没有参加12月16日的第一轮报价。

让这名投诉人诧异的是,4月28日,平台竟直接公布了该药品中标价格为88.16元。

记者随即登录了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对此进行核实。2012年12月14日,平台公示栏发布了《2012年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注册品种公布》信息,哈药生物1ml:5g和2ml:10g两种规格的前列地尔“是否可投标”一栏均显示“否”。

在采购平台公示栏2012年12月14日公布的《2012年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限价结果》中,输入“前列地尔”查不到该药品限价,输入该药品流水号66415也查不到任何信息。

采购平台2012年12月16日公布的《2012年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轮报价解密结果公示》中,也查不到该产品的报价信息。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招标方在招标前设定了条件,根据网上公开的材料,这种药品确定为不能参加投标,而湖北省卫生厅却让其中标,简直形同儿戏。招标是一个邀约的过程,招标方邀约投标方报价,投标方必须表明单价、数量、名称等信息。招标方根据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承诺哪一家中标,如果投标方提供的内容不具体、全面,邀约就不能成立。这家企业没有报价,中标过程蹊跷。

5月17日,记者致电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举报电话12388,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该厅接到了很多投诉,纠风办已对此展开调查。

为了满足患者还是为了满足企业

5月21日,湖北省卫生厅终于对此正式作出回应。

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招标机构收到部分企业的申、投诉材料,指导办公室、监督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对申(投)诉材料分类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针对放弃专家议价的生产企业,从考虑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及患者用药需求的角度,提出“专家建议价低于全国最低价的,取全国最低价为参考价,组织专家再次议价”的处理意见。

按照上述处理意见,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中信国健的申诉进行了核实。经查,中信国健抗肿瘤因子(25mg)在5省中山西省的最新一轮的中标价为740.18元,但招标机构在制定限价时漏采了这一信息。

根据上述情况,经部门会议研究,以该产品的全国最低价740.18元为限价,组织专家再次议价。经专家议价,最终的中标价为720元。

业内人士打了个比方,有的药品本来只有1g的包装,为了竞标生产出1.5g或2g的独家产品在投标中投机。为了遏制这种投机情况,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差比价原则,这个原则是具有科学性的。

《2011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规定: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指导办公室、监督办公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对质疑依职责进行回复,回复结论作为企业报价的限价。

显然,相关部门并没有同意中信国健的申诉。2012年12月16日,中信国健也接受了限价报价671.46元。方案中规定议价不能高于报价,否则视为淘汰。“此次议价本来只有两轮,为何又多出一轮?”何伟明认为,此次湖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议价本来只有两轮。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的《报价及解密操作手册》解释,第二轮时如果“不接受”专家议价则为弃标,该产品本次议价落标,没有想到卫生厅又进行了一轮议价。湖北省卫生厅的回复中也提到:针对放弃专家议价的生产企业,为了满足患者的需求,再次组织专家议价。

“这是为了满足患者还是为了满足企业?”业内人士认为,还有很多没有接受专家议价放弃了的厂家,是不是可以推翻专家议价,再接着议下去呢?“随意变换游戏规则,就是儿戏。”

违规最终要由患者买单

针对此次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多投诉接踵而来。

有人向法治周末记者投诉,湖北省基本药物2011年已招过标,仍在有效期,本次不应再招。但这次非基本药物招标中,同是GMP质量层次且政府定价一致的药品再次中标,中标价格翻了数倍。

例如:山西普德药业生产的盐酸纳洛酮2ml:2mg水针,在湖北省基药招标中,中标价为8.44元,而北京华素制药生产的同含量药品以“首仿”名义参加非基本药物招投标,中标价52.49元,是基药中标价的6倍多。

又如悦康药业生产的头孢呋辛钠0.75g粉针,在基药招标中每支中标价1.18元,而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生产的0.75g头孢呋辛钠粉针,以“首仿”名义参加非基药招投标,每支中标价8.8元,是基药的7.5倍。

而湖北人民制药生产的奥美拉唑40mg粉针,基药招标中标价格每支0.67元。而政府定价一致的浙江亚太药业生产的40mg奥美拉唑粉针,以“增加适应症”为名参加非基药招投标,中标价每支25.7元,居然是同种基药药品中标价的38倍多。

业内人士介绍,《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规定,通用名相同的药品按剂型、规格分类合并后,分为4个质量层次。其中GMP层次为最低层次,这个层次里又分“首仿”和普通GMP。

业内人士指出,基药是为了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药的国家报销比例高出非基药。但是有的产品靠某个“光环”,避开基药招标的惨烈局面,去参加非基药招标。价格高,医院肯定喜欢用,这样基药不仅没能惠及百姓,反而加重患者负担。“增加适应症”、“首仿”应该有加分因素,各层次间的确应该保持一定的价格梯度,但这个梯度不能太离谱,数倍甚至数十倍肯定不合理。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方案对所有参与投标者有同等约束力,同时招标人也要遵循规则,这几个投诉中,卫生厅中途改变规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招标方对中信国健的申诉受理并作出了答复,说明其当时严格遵守了方案,中信国健也接受了限价,就应该按照方案办。

雷刚表示,卫生厅漏采了材料,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该将自己的信息提交,申诉的时候也应该提交此信息。申诉期过了卫生厅还接受申诉,又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中标结果应该无效。”雷刚说,进行第三次议价,等于开了口子,违背了自己制定的规则,将方案落到实处才是为患者考虑,否则就是为了给权力寻租提供空间。他认为,第三次议标行为应该无效,中标也应无效,给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机会、时间、金钱、人力上的损失,应该由招标方承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克非认为,招投标的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就高不就低,最终得由患者买单。

延伸阅读

药品招标模式是一道待解难题

继通化东宝、常山药业等药企向广东药交所模式提出修改意见后,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也向该模式发难。

中国药促会认为,药交所模式至少有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应予以修改,这与2010年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公开质疑安徽模式不谋而合。而据了解,国内现存的18种药品招标模式几乎无一例外均曾招致诟病,只不过药交所模式面临的责难更为激烈。

于是一个近乎无解的问题应运而生,药品招标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或者说,药品招标应该优先满足何种群体的利益?

对于上述问题,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及广大病患的意见显然并不一致,但至少在表面上是统一的,即同时兼顾药品质量和价格,逐步降低药品不合理利润及杜绝普遍存在的回扣现象。然而,现存的任何一种模式似乎都难以同时达到这种要求,以至于医改迟迟难以达到各方共同认可的效果。

以屡遭质疑的安徽模式为例,该模式的核心是“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此举曾被誉为医改亮点。结果在实务操作中,广大药企发现安徽模式几乎等同于“唯低价是举”,同时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安徽模式的初衷是根除“以药养医”的顽疾,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同样,曾被寄予厚望的闵行模式主张“全收全支、二次招标、联合采购、一品一规、一家配送”,该模式据称有利于医药控费,实现医药分离,去年上海方面还一度宣称该模式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结果时至今日,闵行模式仍然局限在上海市场。有分析认为,闵行模式本质上并未撼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反而将完整市场人为分割,行政色彩过浓。

而药交所模式之前的广东模式则采取“政府主导、分散采购、两票制”的原则,还是被认为“政府说了算”。四川模式、北京社区模式实际上也以政府为主导,均被视为并不成功的药品招标模式。因为在不少人看来,医药品招标最终将走向市场化,结果各招标模式实际上是变相的行政化。

与之相对的是,海南模式、嘉兴模式、武汉模式等主张由市场化力量主导,但业内仍然不买账,认为此举无法避免恶性竞争和药品质量问题。

总之,不管是由政府主导还是偏重市场化原则,药品招标模式最终将沦为吐槽对象。在这种背景下,药交所模式的出台无疑是正中枪口,无论药交所模式主张何种原则,都会被舆论攻击。

实际上,药交所模式可视为一种药品招标模式的创新,该模式与此前的安徽模式存在区别,并不完全以药品价格为唯一衡量因素,只不过在现有的医药环境下,以价格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更易达到公开、透明的要求,毕竟药品质量很难定量描述。在这里,药交所模式不自觉地作出了这种假设,即参与投标的药企均能提供合格的药品。

假设竞标药品均无质量问题,那么在药交所模式下,最低价将成为中标价,医疗机构及药店均应以该价格作为指导价格,以药养医的现象理论上会大大降低,符合病患的诉求。但现在的问题是,病患根本不相信竞标药品不存在安全隐患,而药企更是单方面肯定药交所模式必然会极大地压缩药企利润率。如果要求在药交所模式下,药品价格用市场化力量主导,而药品质量由政府行政控制,两种力量共同参与,那么药交所模式将沦为其他招标模式的翻版,药交所模式将立即失去意义。

当然,由于中国药促会的干预,药交所模式存在变数。客观而言,中国药促会并不能代表药品领域所有的参与方,其提出的意见未必一定公允,不过中国药促会的出面干预,至少表示在一段时间内,药交所模式还将引来更多争议。

(责编: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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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医保的香菇多糖片的效果是不是会好点的

香菇多糖片是一种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抗肿瘤辅助药物,能促进T、B淋巴细胞增殖,提高NK细胞活性,对肿瘤有一定抑制作用。从香菇多糖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同一个药品,在这个省进了医保,在另一个省就不一定,甚至同一个省内,这个医院招标进了医保,另一个医院却还没招标。因此进没进医保不能成为药品效果的标准。意见建议:病人的饮食应由注意营养助抗癌。营养在肝癌的概括医治中起着十分严重的效用,优良的营养赞成有助于医治和恢复健康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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