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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力争年内完成修订

家庭医生在线 2013/6/17 9:06:02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

食品安全需“重典治乱”

“重典治乱”,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整治思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被曝光,今年6月,江西多家企业被曝使用工业级硫酸铜加工皮蛋。昨天,国家食药监总局紧急通知,各地严查皮蛋生产企业和市售皮蛋,违法企业一律停产退市;含重金属超标的问题皮蛋一律下架、停售、召回。

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违法惩处力度不够

近日,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介绍,现行《食品安全法》,基层执法部门和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此外,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现行《食品安全法》也存在监管空白。

此外,2009年6月颁布实施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然而现实中,“分段监管”演变成在食品许可和标准订立时“多头管理”,对食品安全事件“谁都不管”,备受公众质疑。

召开研讨会征修法意见

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了重大调整,从多部门各管一段,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管权责整合。因此,修订《食品安全法》,变得非常紧迫。

日前,就修订《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研讨会,征集法学、行政学、药学、食品工业领域多位专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执法者意见。按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其间,修订草案还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刘佩智说,国家食药监总局已成立专门的部门,集中精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 部门回应

“最严监管≠打打杀杀”

国务院法制办文教卫生司副司长李敬鹉说,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应该是科学的,执行应该是专业的。严格的监管,也是要基于风险的和基于法律原则的监管,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不能理解成既然强调建立最严格的制度,就是打打杀杀、关门、停产。

作为立法者,这时候反倒应该冷静,(《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应该基于科学、专业的、风险评估的法律原则。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说,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无论是否要用严刑峻法,首先需要一个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保障食品安全,关键在于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到位,下一步的重头戏就是地方监管体制的改革。

■ 焦点

1 能否增设严刑峻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食品安全需综合治理,法律是最后的手段。人人都是不合格食品的潜在受害者,但有些言论不完全符合法制或理性,如对违法者动辄重刑,动辄判死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要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同步修改《侵权责任法》。健全信誉制裁,把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令其信誉扫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要改变食品行业失信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的现状。加大违法成本,让生产经营者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时对守法行为进行激励和奖励。

2 行政刑事处罚应有效衔接

陈瑞华说,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注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制定合理的衔接标准。国内几乎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本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跟犯罪标准存在衔接问题。衔接不上,起不到严厉打击制假的震慑效果;如果相反,随时随地进入司法程序,将导致法律滥用。

国家药典委副秘书长刘沛说,实践中,部门各自手段比较多,但合力不够。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问题,因为证据的标准不同,食药监局内部,安监司搜集的证据,在稽查局不合格;稽查局送到公安部门的证据,依然不合适,由此带来的问题,丧失了有效监督的时间。

3 监管方式要让公众看得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出现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老百姓对政府监管总抱有一种怀疑。今后要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监管,主动揭露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

看得见的监管方式,还包括风险交流。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跟公众进行风险交流,让公众认识到某一类食品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避免,在对该类食品的监管上,政府已经做了哪些有效的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

■ 链接

●2013年5月

毒生姜事件

山东潍坊峡山区生姜种植户,种植内销生姜时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外销生姜却实行严格监管。此外,一些不法商贩用硫磺熏制生姜,令外观颜色娇黄嫩脆,但具较强的毒性。各地监管部门开始查处。

●2012年8月

地沟油事件

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地沟油制作药品原料。而这批产品作为抗生素的中间体,已广泛流向医药市场。有网站调查显示,9成以上受访者拒绝健康元产品

●2011年-2012年

染色花椒事件

北京、山东、重庆等多地发现染色花椒。不法商贩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罗丹明B给劣质花椒染色,混入正常花椒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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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近期修订专家倡设最严格监管问责制

国家食药总局日前召开的“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据悉,国家食药总局近期将启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行、民、刑责任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的一席话揭开了法律专家们对《食品安全法》修改寄予的期望。“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意味着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要从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来加强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一定要把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这样既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又能防止滥用法律。

“什么标准构成行政处罚,什么标准构成犯罪,这里面必须准确。”他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执法效果还不能令人感到满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事与行政程序衔接上不够完善。

比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刑事侦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归公安机关侦查,但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识与行政机关的认识不一致。“对一个案件性质的定性是不是一致、有没有达到公安立案的标准、能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些都是衔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之间都要共同追究,三大责任并行不悖”。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指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结合,这是对食品监管法律责任的创新。美国有非常高昂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和典型案例一公布,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威慑力。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罗云波指出,要改变目前食品行业失信成本过低、违法收益高的现状,就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指出,应该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建立以消费者的损害性赔偿为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辅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预防胜过一切

“法律责任毕竟是最后的手段,我们希望在法规中能强调预防性。”沈岿的话是所有专家、官员的共识,事前预防胜过了事后任何处罚手段。

他告诉记者,从美国FD A的经验来看,不完全仅仅是进行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跟企业之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一种教育的作用。

“最初,有些企业添加一些不必要的添加剂,因为他们觉得可以增加利润。但FD A通过专家和科学家告知他们,有些东西没有添加而同样能获利。”沈岿说,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企业觉得这种监管对他们更有好。同时这种教育也可以让社会公众所了解,告诉公众如何评估食品的风险,营造一个比较良好,适合产业发展,适合监管的社会环境。

国家药典委员会副秘书长刘沛指出,药品管理中的经验是,药品不良反应中发现一些问题,或者是风险检测发现问题的时候,就应该让这个产品暂停,这样就把问题杜绝在上市之前。“我觉得这种思路可以应用到食品领域。”

而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具有强大的预防效果。“让我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前我们管理上海肉制品安全很累。2011年中央台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后,对133人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肉制品质量合格率从一下子窜到了99%以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谢敏强说,希望能将“停产停业等惩罚性的手段用足”,并且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设严格监管制度和问责制

专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

刘沛说:“我觉得对一个处罚的放松,对一个违法案件的放纵,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我建议从立法、执法到监督都要严格起来,才能达到目标。”

“从违法者本身违法的初衷来看,他为什么敢明目张胆做那些事情,他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他可能会侥幸逃脱。他说这块管理不明晰,所以有可能逃脱制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指出,《食品安全法》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区分或责任领域必须清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则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问责制。“实践中更多的是执法问题,所以管住各级政府官员,才能管住这个事。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

(责编: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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