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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艾滋患儿信息将严处

家庭医生在线 2014/12/31 9:26:38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四川西充200余位村民联名驱逐一名感染艾滋病的8岁男童”一事,国家卫计委、教育部、民政部三部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对推诿或者拒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就医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媒体报道的“因恐慌传染,四川西充200余名村民写联名信,要求将一名8岁男童驱逐出村”一事,国家卫计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中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时、足额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规范管理,建立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机制,防止冒领、侵占现象的发生。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受艾滋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除依法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合法权利外,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儿童的姓名、住址、学校、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公开。对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

艾滋病人隐私权如何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本人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和社会的成员,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更应受到关注和保护,以避免对他们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心理损害,旦出现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否则,在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根据《意见》的规定,艾滋病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二、感染者在结婚以及从事容易引起身体损伤的活动时,都应该向特定的人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三、可能对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种情形等。此外,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以便加强预防。《意见》指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再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例如,采取“隔离治疗”,限制到特定公开场所(如公共浴池)等。当艾滋病患者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主动限制自己的活动,不主动公开其“有限制的隐私”的时候,其所谓的隐私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他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利公开其患病的事实。例如,当一个艾滋病患者到公共浴池洗澡的时候,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在场的人(在浴堂里的人)公开其患病的事实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隐私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责编:詹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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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客观上会加剧艾滋的传播吗?

众所周知,艾滋病是具有高传染性、高发病率、高死亡率特征的性病。但是,艾滋病只通过母婴、性、血液三种途径传播,吃饭、握手这些日常行为不会传染艾滋病,艾滋病人也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宁私生活,而非羞辱与歧视。因此,早在2006年我国就制定实施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它作为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那么,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客观上会加剧艾滋的传播吗? 按照条例规定,无疑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得到了绝对保护,但健康人群也有“知情权”,这关乎公众安全。实践证明,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据统计,中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疫情逐渐扩散蔓延,现已波及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发病死亡高峰已经出现。艾滋病传播途径日趋多样化,经性传播逐年上升,逐步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这显然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受到过度保护有关。 过度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最大的危害在于客观上会导致艾滋病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迅速蔓延。在我国,目前普遍推行的是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诊制,其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是,大多数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在检测时使用假名字,有的患者在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后立即蒸发,这不仅影响到疫情的准确统计,也使得他们的配偶、性伴侣等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形成了一种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却不关爱正常人的奇特格局。2009年有报道披露,深圳的一名男性感染者,通过上网、去酒吧、找小姐等方式,传染了100多名女性,而且均记录了她们的手机号码。这不得不使我们引起警觉:保护和关爱艾滋病感染者,不要使健康人处于一种无法保护自己的不设防状态! 另据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透露: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这一悲剧的发生,是源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   综上所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需要保护,也许这只是在目前社会存在对艾滋病人严重歧视情况的一种过度措施,不久的将来,艾滋病信息可能会因疾病本身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政府科学行政管理和有序防治的需要而公开。

Q:医生可以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吗?

检查艾滋病不需要花费太多金钱,医生会对病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Q:左权县治疗艾滋病哪个医院好?

左权县治疗艾滋病的医院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左权县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艾滋病是由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是艾滋病的最根本的治疗方法。而且需要终生服药。常用药有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蛋白酶抑制剂、整合酶抑制剂、融合酶抑制剂及CCR5抑制剂。推荐我国成人及青少年的方案:齐多夫定/替诺福韦+拉米夫定+依非韦伦/奈韦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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