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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各省份要及时提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转载 来源: 中国网健康 2016/1/10 22:46:36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今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省份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修订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卫计委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

通知要求,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要全面分析本地人口形势,做好群众生育意愿调查,科学测算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综合分析全面两孩政策对经济、社会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影响,深入评估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人口变动预测、配套政策措施、风险防控预案以及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建议等相关材料,由省级政府及时报国家卫计委备案。

通知指出,要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避孕节育服务、生育过程管理、奖励与社会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意与其他省(区、市)的政策协调,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综合考虑公平统一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再婚等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再生育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在大力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通知强调,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健全会诊、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和指导,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

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科学规划、统筹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减少非意愿妊娠。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同时,认真做好县、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融合,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充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健全乡镇(街道)计生办,配强配齐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妥善解决好村级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深入开展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通知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建立各相关部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通知指出,要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性别平等、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参照本地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公民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夫妇延长生育假奖励等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通知称,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细化“一票否决”的范围,严格兑现奖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通知最后强调,要强化出生监测。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实现国家与省级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

(责编:林宗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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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具体是什么?流动人口生育要有哪些证...

这个应该也没那么严重吧然后如果是生孩子的话,我觉得最好还是自己回老家去审会更好一些。

Q:国家陪产假是哪个部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各地规定和时间不一,有的叫育儿假,有的叫看护假,有的叫晚育护理假,包括晚育奖励,最短1天最长5天,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包括《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Q:计划生育法律有规定必须上环吗

2013-08-09 02:25 网友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上环是避孕节育措施之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都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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