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6部分。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道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上述情形下,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哪些情况下医院要找家属签字?
首先要肯定的是,病人的签字制度是为了让病人充分享受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千万不要因为对签字的误解,引发对大夫的信任危机,耽误病人的病情。一般情况下,医院签字分为4种情况。
1、手术同意书。手术前,医生都要找病人或病人家属进行谈话,把手术的必要性和手术可能发生的后果等讲清楚,一是让病人了解手术的相关事宜,二是征求病人对手术的意见,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这也是我国相关部门明文规定的、医生必须要做的事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马上签字,尤其一些紧急的手术,要知道医生也是为了病人,如果不签,只会耽误病情。
2、麻醉同意书。它和手术同意书一前一后、紧密相连。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麻醉科曲元指出,由于个体差异及合并疾病的不同,每个人对麻醉的耐受和反应都不一样,麻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与手术同意书一样,患者和家属对此也应该有知情权。但一般情况下,正规大医院的医疗技术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不要有过多顾忌。
3、输血治疗同意书。它是指医生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等。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的含义包括:1。这种检查或治疗方式属于试验性质,还未大规模应用于临床。2。收费较高的检查项目或治疗方式,会给病人造成经济负担。3。这种检查或治疗方式危险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