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社会药店的药师,为了经济利益,想方设法留住顾客,以致私改处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违法行为。
新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从上述处方的含义可以看出,只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才有处方权,药师只有审核、调配和核对处方的权利。办法还明确规定,只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才能有修改处方的权利,而且修改时还必须签字,并注明更改日期,药师不能私自更改处方。
此外,因为每个人的病情千差万别,使用的药物不能一概而论,私改处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类药物有时是不能替代的,即使同一种药物,也存在用药剂量、用药时间、次数等多种差异,医师开的处方是综合上述多种因素后得出的。如果药师私自更改处方,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疗效,还容易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出现。医师和药师应各司其职,切勿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