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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09/10/2 14:02:30

  近日,成都市公布《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0月11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根据该意见稿,成都市以及区(市)县拟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就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展开调解。“医调委”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

  依据意见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警后,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处理尸体;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编:张甜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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