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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等食品犯罪

家庭医生在线 2011/1/6 10:10:12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关于通过刑事立法保护食品安全的问题,引起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草案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当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草案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犯罪问题的规定,我认为量刑过轻。”郑荃委员认为,和其他的犯罪相比,食品安全问题牵涉面非常大,而且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和制造假药等受害人数众多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予以提高,应该给予更高惩罚,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累计赔偿,累计量刑。

  “关系到食品安全的问题刑法都应该再加重处罚力度。”孙文盛委员建议,在修正刑法过程中应当适当体现关系民生,正视社会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应处没收财产

  许振超委员说,食品安全涉及的几种犯罪罪犯的主要动机是利欲熏心,所以不惜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建议对这种犯罪,无论轻重,都要没收财产,以加大对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罪犯的打击和震慑。

  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是澳门地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澳门归侨总会常务副会长。“我自己也有食品企业,因此对食品安全的问题特别重视。”刘艺良说,草案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品性伤害的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导致了严重后果,刑法就一定要判处罪犯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

  刘艺良建议,应将草案有关食品安全的两条规定中“或者拘役”四个字删掉。

  要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

  “建议通过此次修改刑法,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杨德清委员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在,许多开小餐馆的人自己不吃地沟油,但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吃。”杨德清委员指出,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吃地沟油不会造成食物中毒,所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涵盖不到,但地沟油对人体的健康确实危害很大。

  许振超委员也说,地沟油有害是肯定的,但没有毒,无法适用现行刑法。对地沟油往往是阶段性的突击治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会死灰复燃。

(责编:温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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