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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事故?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场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场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例如: 目前发生在日本福岛的核电站辐射泄漏事故和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反应堆起火爆炸事故。
辐射剂量单位
辐射剂量的单位有多种衡量模式和计量单位,较为完整的衡量模式是“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其国际标准单位是希沃特(Sievert,又称西弗),记作Sv。定义是每公斤(千克、kg)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J),为1希沃特。
希沃特是个非常大的单位,因此通常使用毫希沃特(mSv),1mSv=0.001Sv。此外还有微希沃特(μSv),1μSv=0.001mSv。
实际上,辐射在自然界中无处不在,甚至人的身体也存在着放射性。对一般人来说,比如在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物质的人,每年因环境本底辐射摄取量是每年2毫希沃特左右。广东地区环境本底水平一般为0.10-0.20微希伏/小时。
放射损伤的临床表现
若吸收剂量少,可以全无症状。若吸收剂量较高,会有轻度“急性放射病”,出现呕吐、暂时性白血球减少、轻度造血机能损伤;再严重者会令造血机能严重受损、肠胃道损伤;若吸收剂量极高,更会损害中枢神经并即时死亡。一般来说,全身短时间受照剂量4Sv即可导致死亡。
若已证实吸入放射性物质并出现症状,则只能通过促进体内放射性核素的排泄,并针对相关症状作支援性治疗,以及长远进行健康监护等。
公众的辐射防护
公众防护原则
发生核事故,特别是有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时,人员的防护原则是:
1、体外照射的防护原则 ①时间: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②距离:尽可能远离放射源; ③屏蔽:利用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
2、体内照射的防护原则 避免食入、减少吸收、增加排泄、避免在污染地区逗留。场所清除污染, 减少人员体内污染机会。
公众防护措施
①听广播、看电视:发生核事故或放射事故时,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不轻信各种传言; ②隐蔽:当放射性物质释放到大气中形成烟尘通过时,及时进入建筑物内,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避开门窗等屏蔽差的部位隐蔽; ③服用稳定性碘片:核事故有放射性碘释放时,应在医生指导下尽早服用稳定性碘片。服用量成年人推荐为100 mg碘,儿童和婴儿应酌量减少。碘过敏或有甲状腺疾病史者要慎用。
个人防护
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时,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入。穿戴各种日常服装,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控制食物:不要食用受到污染的水、食品等。撤离:如果事故严重,需要居民撤离污染区,应听从有关部门的命令,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撤离出污染区的人员,应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存放,进行监测和处理。受到或可疑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清除污染,最好的方法是用温水洗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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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碘化钾
剂型:白色片剂,每片含碘化钾100mg,避光密封保存。
作用:口服后碘化钾中的稳定性碘进入甲状腺内达到饱和、抑制和阻断甲状腺对放射性碘的吸收,减少放射性碘在甲状腺内蓄积,降低甲状腺受照剂量。
用法:在可能受到放射性碘内污染前(0-24小时)或内污染(0-1小时)后,应及时口服本品一次100mg(1片),最迟不宜超过内污染后4小时。在持续摄人放射性碘的情况下,可于第二天继续应用本品100mg,每天2次;第3天口服一次,每次200mg;第4天起每两天口服一次,每次200mg;用药总量不宜超过1g。
副作用:本品无明显副作用,但对碘过敏者不宜使用,对孕妇不宜长期大剂量应用。
注意事项:本品应密封、避光、防潮保存,以防失效。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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