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民事和解,最终依法以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3岁,济宁曲阜市董庄乡人,平时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市场卖菜,闲暇之余跑跑货运出租。2012年5月1日上午,李某驾驶鲁AS368V轻型普通货车从济南往惠民县淄角镇拉废旧绳网。11时10分许,当其沿大济路由南向北行至惠民县联伍—崔寨附近,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5岁小女孩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院受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等候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并到事故科如实说明案件事实。提审期间,李某多次请求办案人员联系其家人积极凑钱赔偿死者家属。5月16日,双方亲友及代理律师来该院调解,就交强险之外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李某一方全力协助被害人亲属完成交强险的诉讼和理赔工作。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双方达成协议后我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李某的亲友终于松了口气,说李某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整天念叨儿媳“你把我的儿卖了,还我的儿”,这下可放心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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