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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严防虚假医药广告

转载 来源: 新华网 2013/4/26 13:55:18

广告是媒体生存的重要保障,但在德国并非有钱就可以任意刊登广告,一切广告刊登都要依照广告法行事,针对医药及医药保健品的广告法规则更为严格。《医疗广告法》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要有明确说明。另外,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完善的“医药分离”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药品虚假广告的泛滥。

早先,媒体刊发医药广告在德国比较普遍,甚至曾是广告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制药公司为了竞争,争相在媒体中宣传所产药物的效用,虚假、夸大的医药广告越来越多,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上世纪60年代,德国各种法律日益完善,《医疗广告法》也应运而生。该法在199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对药品、医疗设备等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商品广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医药广告法》明确规定:处方药只得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只得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服用方法等所有相关要素,否则制药商和广告商将受到严厉处罚。

非处方药原则上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法律对非处方药广告的描述方式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每段广告词的结尾都要有一段独白:“对于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咨询。”

法律还规定,医药广告不得扩大药品适应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药品疗效,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医药广告词中不能出现“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词语。

例如阿司匹林在德国属于非处方药,可以在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广告一般可以这样说:“阿司匹林在镇痛方面主要用于头痛、牙痛、关节痛、神经痛、痛经等,对术后痛也略有疗效。”但广告不允许宣传阿司匹林也用于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冠心病和脑动脉粥样硬化的辅助治疗。因为前一段广告语是介绍这一非处方药许可范围内的止痛疗效,而后一段提及的疾病治疗属于处方药医治的范畴,因此是违法的。

德国医药广告较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分离制。早在1240年,德国皇帝弗里德利希就认为,医生的天职是看病,不能靠给患者开药挣钱。于是他颁布了一条法律,医生只管治病开处方,患者只能到药店取药,使医药分离经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门诊服务,医院提供住院治疗,药店提供药品,以及医疗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完整医疗卫生体系。

这就是说,患者看病、买药都不需要交现金,所有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店行业协会之间结算。医生开药要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会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自己作为医生的信誉,继而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对于制药厂家来说,既然不能通过花钱做广告来吸引患者直接购买药品,那么只好不断提高药品的疗效,以此说服医生,扩大药品的广泛使用。

另外,制药业是德国一个投资大、盈利周期长的行业。一个药品从开始研发到最后成药并进入市场至少需要15年,研究经费通常达到数十亿欧元。药品一旦获准上市,它将拥有专利,这会带来丰厚利润。凭借专利,药品生产商就能低成本生产,高价格出售,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令其他行业难以望其项背。因此,制药业也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

德国完善的医疗体制,使医生根本不可能靠给患者开具处方来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也难以成为药品商利诱的对象。作为药品最终消费者的患者,他们只能从医生那里得到处方,到药店去买药,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所以,广告的诱惑再大,也难以打动患者另掏腰包。在这种大环境下,虚假药品广告没有任何市场。

(责编:尹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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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没有名星代言和健康讲座“保健品”卖给谁?

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聚焦1 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2 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4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Q:痰多咳嗽,咳嗽痰多。是什么药品的广告?

考虑还是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咳痰。这个情况下需要遵医嘱服用药物。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建议服用药物头孢菌素抗生素或者罗红霉素。另外服用鲜竹沥口服液或者复方甘草溶液国药准字号药物。

Q:你好,请问脑塞通胶囊是不是国准字号药品?对治疗脑梗塞是否像电视广告那样说的疗效显著

这位朋友,您好。建议不要相信虚假广告,该药并不是国药准字号药,没有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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