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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网站满布虚假违法医疗信息

转载 来源: 人民网 2013/5/10 16:20:51

5月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2013年第一季度共监测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信息739条次。其中,99%以上为变相广告。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王炼介绍,除传统媒体外,他们对互联网有关中医网站进行监测,并提供17批虚假网站名单,致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目前关闭了670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据介绍,2008年至2012年底,中医药局通过监测共发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9914条,全国共警告、批评教育及处罚医疗机构534家,停业整顿324家,吊销143家医疗机构相关涉案诊疗科目,取缔13家,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为更好地查处虚假中医医疗广告,中医药局设立了专职监测人员,对全国部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介上的中医医疗广告信息进行监测,并适时发布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案件进行查处。

(责编:zhuxiao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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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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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软肝缩脾利水胶囊对肝硬化腹水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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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没有名星代言和健康讲座“保健品”卖给谁?

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聚焦1 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2 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4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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