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公卫”经费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预拨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后兑现乡村医生个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对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系列创新政策:项目管理由原来的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调整为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模式,即:工作由县级统一领导、任务由县级统一安排、考核由县级统一部署、资金由县级统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行机制方面,将13 项国家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分别按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综合管理4大类组织实施,分别由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牵头负责组织管理,在具体工作中负责年初任务的安排、统筹协调和安排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基层机构不能开展的项目、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兑现补助资金,经过绩效考核,服务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作为机构的服务收入管理,预拨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考核合格后兑现乡村医生个人,提高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既往结余资金可用于扩大项目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拓展服务项目,或配备基本耗材。
今年起,全省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的管理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的卫生工作责任目标,将考核结果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对考核不合格地区,将对服务机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实行问责,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服务机构要取消其服务资格,对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国办:鼓励有条件地区适当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意见提出,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筹资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
意见指出,中央财政已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地方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
意见还要求,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建有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