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正上学前班的孩子在餐厅吃饭时因打闹,一名小学生将另一名推倒致左肱踝上骨折成10级伤残。最近,今年6岁的小孟将同学小陈告上法庭,请昌平法院判决小陈及学校共同赔偿10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已开审此案。
去年11月1日,小孟在学校食堂吃饭时,被同学小陈推倒,小孟左肱踝上骨折,经鉴定因左肱骨踝上骨折致左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已构成10级伤残。同小陈及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小孟特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学及学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107191.09元。
开庭时,小陈家长认为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该校负责人则称学校包吃住学费每人每月才500元,是慈善性质,打闹是两个孩子排队时发生的,故学校只愿承担5%的责任。
庭审中,两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该案暂时休庭。
延伸阅读
学生掰手腕儿骨折 起诉对手及学校索赔被驳回
昌平区小汤山镇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和小硕课间较量掰手腕,造成小刘骨折。协商无果后,小刘将小硕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小刘的诉求被驳回。
2008年12月,小刘与小硕在课间掰手腕时受伤,小刘认为,小硕和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小硕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自己要掰腕子,两人较量时,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自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小刘应承担意外事故引发的后果。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在一晚自习课间,当时两人都已满17岁,都应预见到游戏的危险和后果,该损害的发生主要是因意外造成,学校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小刘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