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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引热议 生死问题各方观点不一

家庭医生在线 2013/7/31 9:48:43


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29日记者获悉,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7月30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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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

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

“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尊严死”扎根于“肥沃的土壤”。一者,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医院心内科教授霍勇表示,目前医院内1/3的危重症病人,对其的抢救是无谓的。二者,2006年,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致力于“尊严死”工作,建立了专门探讨死亡问题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推出了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自2011年6月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自愿填写生前预嘱,目前已有90多万人次登录浏览网站,并有九千多人完成了生前预嘱。

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

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

毛开云

善待自己 节约资源

北京市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笔者认为,让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其一,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人们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减轻肉体痛苦,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即是一种权利,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从本质上说,尊严死也是善待自己、善待生命。

其二,选择尊严死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大限将至时,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医疗手段,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不仅给病人的肉体带来巨大痛苦,也给病人的亲人在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从这个意义上,选择尊严死也是病人对亲人表达的关爱。与此同时,人在“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选择停止生命支持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节约与珍惜。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选择尊严死的高尚行为,让生命放射出了最后的也是最美的光芒。

其三,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比,更能全面地体现选择者的意愿。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及各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出现病人“被安乐死”,直接侵犯了临终状态患者生命与生存的权利。而尊严死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则充分体现了选择者的意愿。

应该看到,推广尊严死,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只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款,就能去完善和规范。

杨杰

反对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

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

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措施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

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

张永琪

反思

生命质量与长寿痛苦

以前,由于医疗技术相对落后,人生七十古来稀,大多数老人顺其自然,安详离世,苏州人称之为“老熟”。“老熟”让我联想到“死如秋叶之静美”的祥和。那时,没有听说“尊严死”、“临终关怀”,更没有“安乐死”之说。

现在,医疗技术进步了,只要不是绝症,依靠各种手术、药物延长了老人的生命,最后还有气管插管、人工呼吸机、电击、心肺复苏等生命支持系统的抢救,似乎死亡越来越困难,通往天堂的路越来越漫长。

巴金晚年患帕金森舞蹈病,从1999年因重病入院就再也没有离开过病房,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气管被切开,只能靠呼吸机和食管喂食维持生命。每个爱巴金的人都希望他活着。他不得不在痛苦中配合治疗。在难言的病痛中,巴金曾要求安乐死,直言长寿对他是一种惩罚。

在常人眼里,长寿是幸福快乐的象征,与痛苦惩罚遥不相及。巴老的痛苦似乎很难为众人所理解。他所说的真话“长寿对他是一种惩罚”让人们反思“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该如何统一。

尽管“好死不如赖活”是许多人的共识,尽管现代医学那么发达,试管婴儿、器官移植、基因治疗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但医学再发达,疾病是不可能被消灭的,死亡也是无法抗拒的。生之来不能却,其去不能止。疾病和死亡与生命和健康相生相伴、难分难解。

善待生命,健康地活着,安详地离去,这符合生命的自然规律。愿通往天堂的路,多一些坦然,多一些从容和尊严,少些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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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专家:“尊严死”说法易误导



一个生命就要走到尽头的人,可以依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的“生前预嘱”,拒绝接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心内注射等急救措施,主动结束可能出现的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

昨天,本报独家报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此消息引发高度关注。针对公众关心的何种情况下可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生是否应当遵守患者的生前预嘱、面对临终者的生前预嘱和极力要求救治的家属,医生该如何做出选择等问题,本报专访了医学、法律和伦理学专家进行深度剖析。

□法学专家

医生不应因执行预嘱败诉

陈志华: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

京华时报:“生前预嘱”合法吗?

陈志华:生前预嘱系外来概念,其英文原文是“LivingWill”,意即“生命遗嘱”。是指立此遗嘱者在其意识清楚时签署的,就其处于生命末期时是否需要采用生命支持手段或其他延缓生命的医疗措施的事先说明。

我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生前预嘱是合法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明确的“意见”,即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表示,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其意愿。此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尽管这种对意愿的尊重有时可能会引发与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的冲突。

京华时报:我国当前没有《自然死亡法》的情况下,推行生前预嘱有哪些障碍?是否和一些法律法规有违背之处?

陈志华:鉴于中国现有法律并未禁止生前预嘱,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障碍来自人们的传统观念或习惯,包括预立遗嘱者及其近亲属、医务人员等。

京华时报:医生是否必须遵守患者签订的生前预嘱?

陈志华:如果我们设定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且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无效性,则医生应当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

京华时报:生前预嘱上是否应有医生建议,或者事先寻求法律意见?

陈志华:立预嘱者应当对此类遗嘱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因绝大部分人不是医学和法律专家,故其在预立遗嘱时可以咨询医生或法律专家的意见,以帮助其做出明确的决定。

京华时报:病重和临终时,可能发生的意识障碍或昏迷都会影响患者行使决定权和选择权,如何保证生前预嘱的执行?

陈志华:预立此类遗嘱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在自己因病等原因无法自由表达时无法做出明确的决定。如果患者在此类遗嘱中指定了委托代理人,则医生应当尊重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做出的决策。

京华时报:没有《自然死亡法》保护,医生执行患者的生前预嘱是否有被家属起诉的风险?

陈志华:鉴于中国现有法律并未否定此类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有患者家属起诉,医生也不应因单纯执行患者的此类遗嘱而败诉。

□医学专家

医疗界认可患者“生前预嘱”

顾晋:全国人大代表,美国外科学院院士,中华医学会肿瘤学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医师。

京华时报:我国医疗界是否认可“生前预嘱”?放弃治疗的情况多吗?

顾晋:放弃治疗的不多,不管是家属还是患者本人多是要求积极抢救的。我们认可生前预嘱,如果患者确实是临终状态,家属提出放弃治疗的话,我们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当然如果患者本人在清醒时提出,我们也会尊重。当病情危重治疗无望时,有的人选择使用呼吸机等人工生命支持技术延缓死亡;有的人选择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临终尊严,人们完全可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但前提是填写“生前预嘱”。

京华时报:如果患者清醒时表示放弃治疗,家属坚持怎么办?

顾晋:那还是要听家属的。

京华时报:如果您遇到签署了生前预嘱的患者,真正执行时是否要请示领导,经会诊最终确定无法救治才会执行?

顾晋:目前确实还没遇到这种情况(病危的家属出示生前预嘱),所以程序问题没法回答。

京华时报:如何判定患者已“不可治愈”?

顾晋:一般来说,癌症晚期病人、植物人、脑死亡患者都是“不可治愈”的,医学上对这个没有太大质疑,如果患者或家属没有提出放弃治疗,医生会竭尽全力进行救治,不可治愈和临终状态时很少有奇迹出现,当然这个概念的判定和医生经验也有关系。

京华时报:“生命支持系统”包括什么?使用该系统的患者是怎样的状态?

顾晋:包括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输液、输血、抗菌素等等治疗,临终前的病人已经无法感知这个世界,勉强治疗能维持的仅仅是没有质量地活着,而不是“生活”。

京华时报:作为一名医生,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推行“生前预嘱”?

顾晋:人的一生中,70%的医疗费用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而这个时期的医疗费用相当高,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生命尊严的不尊重,但是我国目前的医疗操作规范,即使医生面对的是一个病情危重、完全不可逆转的、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着生命的患者,也不能将管子“说拔就拔”。对此,医生们也很纠结,拔了,违反规范;不拔,病人家属付不起医疗费用。如果患者生前预嘱的话,这个问题会比较好沟通和解决。

□伦理专家

“尊严死”说法不是很合适

睢素利:北京协和医学院社科系副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京华时报:有生前预嘱不用呼吸机维持生命的患者,在生命最后关头由谁“帮助”其实现愿望?

睢素利:有的患者在病危失去意识的时候,完全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管子一拔会立即死亡。现实情况是,一些家属因为经济压力要求停止使用呼吸机,但是这个管子由谁来拔,是医务人员面临的决策困境。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建议医生来做最后的“拔管人”,去承担过多的应该由社会来承担的责任。当然这样的医疗行为也不能让患者家属去操作。这种情况下,医生可以做的是让患者以未死亡的状态出院。如果患者签署了生前预嘱,家属又全部尊重其意愿而无异议,那么在其临终时,医生遵照患者意愿“拔管”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京华时报:生前预嘱能否真正合法地实现,关键看家属?

睢素利:放弃救治在现实中有很多原因。生前预嘱所涉及的应该是在个人已经完全丧失自主意识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效。很多家属对久卧在床的亲人是难舍的,既舍不得亲人永远地离去,也实在不忍心看他们饱受身上插满管子、不能自主呼吸的痛苦,或者无法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现实中更多的是经济压力。但在最后关头,即使知道病情已经不可逆、仅仅是在维持生命的状态,家属做出“拔掉管子”的决定时,内心也会饱受折磨,家庭成员间也常常有分歧。

如果患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一旦撤了呼吸机等生命维持系统就会死去的话,这种情况下,如果生前写有生前预嘱,表示如果病情不可逆转,不接受机器维持的话,这时家属知晓患者生前意愿,可以帮助家属更好做出决定,既实现了患者个人的自主权,同时对纠结的内心也是一种平复。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下,家属的意见是主导地位的。

京华时报:从伦理角度来说,生前预嘱的实现有何瓶颈?

睢素利:最常见的是家属内部意见不统一,虽然关系远近不同,但就夫妻和子女或父母关系来说,很难界定最终听谁的,虽然夫妻关系在法律层面是最亲近的关系,但不排除有的丈夫或妻子盼着对方死后再婚的想法,而天下没有一个父母希望子女死亡的。这就需要确定委托人。

京华时报:是否可以说尊严死是一种人道的死亡?

睢素利:只能说这是一种尊重本人意愿、尊重自然死亡的方式,但我个人觉得不能用“人道”这个词。有的国家已经立法通过安乐死,安乐死是没有痛苦的死亡,执行条件是苛刻的,患者在死亡时没有任何痛苦。而撤掉呼吸机到死亡的短暂时间,患者无法呼吸,看起来和窒息死亡一样是痛苦的。并且我个人觉得“尊严死”这样的说法也不是很合适。感觉有误解,并且容易造成误导,好像选择立生前预嘱是有尊严的死。那如果不选择的呢?

京华时报记者李秋萌京华时报制图何将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链接:

□释疑

“尊严死”与“安乐死”有何区别?

尊严死不主动结束他人生命

罗点点表示,尊严死不是安乐死,不以任何主动的方式结束他人生命。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而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

(责编:方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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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你们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吗?

“安乐死”是对无法救治的患者停止治疗或者应用让其免受痛苦的药物安详死去。目前很多西方国家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都有类似的机构,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受传统思想、文化等影响,我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否执行“安乐死”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有正面的观点,也有负面的观点。 1.随着医学的发展,很多疾病都有了新的治疗方法,部分疾病可以治愈,很多疾病则可以延长生存期,而这也促使了人口老龄化的形成。医学的发展并不能让人类逃避死亡,所以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处于终末期的患者。 医生、患者及其家属其实心里都非常清楚,死亡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时间问题。其实,多数终末期病人,每延长1分钟的生命,会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即便这样,患者及其家人也是在痛苦中煎熬每一分钟,到最后还是人财两空,就解决这一问题而言,“安乐死”恐怕是相对好的方法。 2.但是,让“安乐死”合法化的阻力还是比较大的。 (1)首先,受传统文化文化影响,“孝”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终末期的患者多数是老年人,这时候如果子女提出“安乐死”,有违传统的伦理道德,此时,子女明知是在为老人做最后的挣扎,也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努力表达孝心,最后一直能是钱财两空。 (2)其次,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以及实施“安乐死”的界定是比较矛盾的,患者在疾病的何种阶段实行安乐死,或者如何才算是真正的死亡等问题的界定是有难度的,把握不好度,可能会犯了故意杀人罪。而从解除患者和家人痛苦的角度,从整个社会医疗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考虑,作为医者,也愿意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Q:为什么孩子突然怕黑还聊有关生死的问题

害怕黑夜是每个人的生理本能,但是小儿对生死的敬畏需要在懂事之后才能够准确的理解,这都属于正常的表现。

Q:为什么孩子突然怕黑还聊有关生死的问题

对黑暗的恐惧是每个孩子都会有的,属于人体的本能,但是自身对生死的好奇与是否怕黑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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