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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医闹是医患纠纷的怪胎

转载 来源: 浙江在线健康网 2013/11/9 10:51:22

近年来,伴随着“医闹”事件的时有发生,治安管理部门对于“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医院也陆续出台具体对策和“医闹”抗衡。然而,记者在实地走访中发现,不少“职业医闹”依旧活跃在大医院的周边,从谋划策略到人员的选择,再到收费标准的制定,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

“职业医闹”是近年来医患纠纷和矛盾下乖戾而出的一个怪胎,“医闹”本身已然违法违规,而将“医闹”变成一种职业,借医疗事件煽风点火,无疑为本就不堪的医患关系蒙上阴影,甚至严重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其危害与丑陋,不必赘言。各地研究措施打击“医闹”,特别是“职业医闹”,应该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职业医闹”的出现,不少人认为是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博弈能力不均等造成的。这种观点应该说有一定道理,要知道,发生医疗事件或者是患者认为的医疗处置失误以后,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即使感觉治疗有问题,但囿于医学知识等原因,无法掌握直接证据。另一方面,单个的患者往往面对的是一个科室甚至一个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赔偿等诸多环节,往往难以平等对话。

“职业医闹”通过组织闹事,甚至恐吓、打架等手段,往往以一种非正常的途径去实现患者所追求的结果。很多时候,诸如堵门、设置灵堂、追打医生等方式,确实也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这样一来,很容易形成负激励效应。这也给一些患者提供了除正常制度救济和博弈的第二条途径,并逐渐使“医闹”成为一种职业,堂而皇之地寄生在医患矛盾之上,吸血嗜肉。

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职业医闹”嚣张跋扈的背后,同样也是医生和医院权利贫困的写照。在很多行业,都会有纠纷和矛盾,但很少有行业会产生如此瞠目的以闹事为工作的职业。如果医生和医院足够强势,“职业医闹”断不敢如此长驱直入,明码开价。换句话说,也正因为医生和医院的相对弱势,才导致“职业医闹”们可以通过“大闹大得,小闹小得”的方式得利,这也就证明,医生和医院并不像媒体和公众臆想的那样强势,面对“医闹”本身,他们同样羸弱,不堪其扰。

医患双方虽然在医疗事故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但就权利而言,均处于贫困状态,这也正是“职业医闹”可以藉此寄生的原因所在。从某种程度上说,双方的权利保障渠道无力或失效时,“职业医闹”才能变得如此有恃无恐。打击“医闹”本身固然重要,但如果无法从制度上去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去为双方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提供救济,“职业医闹”就难匿迹。

可以这样说,“职业医闹”击中的恰恰是制度的软肋。我们有必要检视目前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只有让更多的患者和医生认识到,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不二法门,并让这种争议的解决变得合情合理,不偏不倚,只有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职业医闹”们的层出不穷。

(责编:家庭医生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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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医生你好,我能跟您聊聊关于医生这个职业的

如果你的理想很坚定,可以学这个专业。但是工作以后可能会后悔。可以先到医院体验一下大夫的工作状况,后再做决定。最好你能经理一次医闹。这样就最能感受到医生这个职业业的悲哀,同时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Q:工伤的话要怎么鉴定呢?

工伤鉴定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二、工伤鉴定是支付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同工伤界定一样,工伤鉴定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其次,工伤鉴定可为补偿职业伤害、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从而对工资收入者带来职业风险。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三、劳动鉴定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Q:工伤的话要怎么鉴定呢?

工伤鉴定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二、工伤鉴定是支付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同工伤界定一样,工伤鉴定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其次,工伤鉴定可为补偿职业伤害、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从而对工资收入者带来职业风险。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三、劳动鉴定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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