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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认定率仅一成 法院: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转载 来源: 京华网 2016/11/2 10:18:16

随着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这一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根据市三中院的调研,由于取证难等因素,法院认定构成家暴的案件仅为涉家暴案件总量的10.3%。法院表示,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后果作为认定的必备要件,是否构成家暴还要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

□数据

仅22起案件被认定为家暴

根据市三中院的调研,2014年1月至今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13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占总案件93%,其余7%的案件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调研结果显示,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36岁至49岁之间,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而男性主张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11%。

在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暴的仅为22件,认定率仅为10.3%。在诉请损害赔偿方面也仅支持了17件,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这个结果可能与公众的认识存在差距,但这与家庭关系的私密性有关。”市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表示,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当事人会心存顾忌。而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不易被外人知晓,收集证据也十分困难。

□难点

是否家暴界定存争议

虽然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认定,始终是审判中的难点。

今年3月,《反家暴法》在社会呼吁多年后终于实施。但根据调研,此类案件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究其原因,部分当事人忍气吞声,没有向社区、街道求助,亦没有保留证据,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据介绍,在受理的213件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多为口头主张,部分当事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也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被法院采信率低。

而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概念和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暴法》对于家暴的界定也有一定差异,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认,导致在实践中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暴力是否可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法官释法

受伤不宜作为家暴必备要件

据了解,目前《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暴。《反家暴法》则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前者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后者经常性方式实施可认定。

市三中院表示,认定家暴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法院在判断相关行为属于家暴还是一般家庭纠纷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

对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也不应认定为家暴。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市三中院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重在预防与干预,也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出台前,顺义法院作为反家暴试点法院,曾在2013年、2014年各发出过1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出台后,截至今年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所发人身保护令内容主要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殴打、辱骂、恐吓、威胁、诽谤、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居所,其主体对象多为夫妻。

认定家暴分割财产可获照顾

据介绍,家庭暴力通常出现于离婚纠纷,这就导致案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据法律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受害人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特别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疗、由于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等,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产分割份额。

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施暴人并不一定当然丧失,法院需要依据施暴人的施暴情形具体考量。如果暴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法院可以剥夺其探望权。

(责编:张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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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发生家暴时应该怎么做?

家暴的暴力周期分为气氛日趋紧张、恶性暴力和充满爱意三个周期。第一周期伴有经常性的轻微暴力,妻子为避免挨打,对丈夫逆来顺受;第二周期,严重暴力频频发生,丈夫脾气完全失控,动辄下死手,妻子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第三周期,丈夫真心忏悔自己的暴行,对妻子表现出温柔和体贴,妻子也就原谅他。但她们以后又从无数次地被打中,认识到自己根本无法阻止丈夫的暴行,于是在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越来越无助并且抑郁、自责,这就是后天无助感。中国人传统的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了一层遮羞布。多数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总觉得张扬出去丢人现眼,因而忍气吞声。殊不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虐者的恶行。要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尤其是面对第一次的家暴,一定要学会说“不”。施暴者往往在第一次家暴时内心的愧疚感和罪恶感是最重的,大多施暴者在实施第一次暴力行为后,都会对自己的暴行道歉和后悔。此时被施暴者正确的做法是,接受施暴者的道歉,并积极地与施暴者进行真诚的沟通,明确让暴力方知道自己无法接受这种暴行,并让对方说出施暴的理由和感想。遇到家暴问题,首先应拒绝沉默忍耐,尝试沟通和调节,如不能在家庭内解决问题,则可以寻求婚姻辅导中心或心理咨询。实在没办法解决的,应尽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Q:为什么说家暴问题是一种心理问题?

很多人在发生家暴问题后,都会归咎于工作压力大,甚至是被施暴者也会认为是施暴方为发泄压力而施暴,从而选择沉默忍耐的态度。工作压力大只是家暴问题的表面理由,往往是由于更深层的原因而引发家暴,如夫妻感情不顺、夫妻间沟通不当、怀疑外遇、性生活有问题等。面对家暴,施暴方和被施暴方都须正视真正的诱因,共同去面对并解决。和很多人的预料相反,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也有发生。家暴的发生与文化程度的高低无绝对的因果关系,家暴问题往往是一种心理问题。有些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为了面子等原因,更多地选择沉默和忍耐,这样往往容易造成更大的悲剧。   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往往把同情都给了受害者,把指责留给施暴者,其实,施暴者的心理健康一样需要关注。现代社会竞争加剧,在工作、生活中难免有各种压力、困惑和烦恼,男性往往需要承担得更多。如果不能及时自我调节和疏导,便会造成人格扭曲,产生低自尊、妒忌等病态心理。有的人因工作压力过大,或是在外受到挫折打击,没有恰当的发泄途径,又不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喝酒后情绪自控能力更差,容易对家人有暴力行为。家暴往往不是某一方的问题,而是应该整个家庭一起共同面对和承担的责任,面对家暴,施暴者和被施暴者都应重视根本诱因的解决,理性的有效沟通是最重要的。施暴者应尝试学习情绪转化的方法,进而改善自我、克服暴力。同样,受暴者如果能够认识施暴者发生暴力的心理原因,给予施暴者更多的自尊、自信的心理补偿,相信很多暴力行为是可以被化解和避免的。此外,社会也应提高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机制,设立更多的渠道去帮助有问题的家庭。

Q:童年被家暴,长大得抑郁症几率多大?

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看,童年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决定着孩子性格的培养。儿童时期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来自主要养育者的家庭暴力,很可能给儿童带来永久性创伤。由于这些创伤足以改变孩子的性格,而一个人的性格往往是坚定而难以改变的,所以大多数创伤都是难以治愈的。创伤是所有精神疾病的基础,抑郁症只是其中之一,也有可能患上更严重的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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