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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09/10/23 21:01:4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日曝光6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及其生产厂家。

  被曝光的广告品种和生产厂家为:宁波诚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鹿参片”;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葶苈草颗粒”;广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生产的“毛冬青片”;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舒康胶囊”。

  上述6种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

  据悉,为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规范广告发布秩序,2009年8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国部分报纸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重点监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这些违法广告移送至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

(责编:温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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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痰多咳嗽,咳嗽痰多。是什么药品的广告?

考虑还是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咳痰。这个情况下需要遵医嘱服用药物。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建议服用药物头孢菌素抗生素或者罗红霉素。另外服用鲜竹沥口服液或者复方甘草溶液国药准字号药物。

Q:你好,请问脑塞通胶囊是不是国准字号药品?对治疗脑梗塞是否像电视广告那样说的疗效显著

这位朋友,您好。建议不要相信虚假广告,该药并不是国药准字号药,没有生产批号

Q:没有名星代言和健康讲座“保健品”卖给谁?

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聚焦1 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2 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4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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