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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快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10/10/12 10:44:08

  有效提高医患双方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贵州省出台意见,将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中广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和贵州省保监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贵州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促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贵州省规定,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固定执业场所的医疗机构,以及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服务技术人员都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合理设计并适时调整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市场需求制定条款和费率,以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

  此外,贵州省还规定,医疗责任保险要遵循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参保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参保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过失的防范工作,并配合做好医疗责任保险调解处理工作。在医疗责任保险活动中,严禁弄虚作假,禁止承诺给予、索取非法利益。对医疗责任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编:尹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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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四川工伤保险超诊疗项目目录由谁承担?

一、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二、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三、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用超出“三个目录”标准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Q:四川工伤保险超诊疗项目目录由谁承担?

一、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二、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三、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用超出“三个目录”标准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Q:医疗保险是怎么用的?

当地医院就医治疗,一般新农村医疗保险有规定在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新农村医疗保险而言,我们这边住院如果在当地市区医院住院,可以报销到六七成,而如果到当地省级医院,只能报销四成左右,如果到外地省市保险,就报的更少了,所以一般都选择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相对报销较高。而大病保险是属于个人意外保险,具体就需要咨询购买的医疗机构对于这个险种是怎么赔偿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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