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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形式

家庭医生在线 2014/7/14 9:20:05

权威发布据国家卫计委网站讯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7月11日上午,五部门在北京召开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交流各地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关经验,部署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是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借鉴国际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多种风险分担形式,调赔结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保险运行机制,持续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探索综合、立体的保险保障制度。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重点落实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三是加强经验总结,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四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医疗责任保险良好社会氛围。五是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落实。

会议指出,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委,连续打出一套改善医患关系的“组合拳”。一是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二是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三调解工作”;三是大力推进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至此,基本建立了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体系。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按照“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督促各地抓好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组织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责编: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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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保健食品出事可以找保险公司?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了解,食责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食责险保费还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 《指导意见》提出,将“坚持先行先试、分步推广”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领域先行先试,以大中型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示范,积极引导其他小企业投保,适时扩大试点覆盖面。 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广东省营养健康产业协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张咏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还只是“治标不治本”,厂家切勿买“险”不怕“险”,从源头加强对厂家的生产规范引导、监督、抽检等才是根本。

Q:四川工伤保险超诊疗项目目录由谁承担?

一、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二、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三、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用超出“三个目录”标准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Q:四川工伤保险超诊疗项目目录由谁承担?

一、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二、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三、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用超出“三个目录”标准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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