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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夫妇认为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在产检中存在过错,导致患病胎儿的出生,在去年12月6日便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该夫妇提起上诉。8月16日,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做了12次产检
却生下患病男婴
2009年12月29日,余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她决定到正规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2010年3月16日,她到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办理了《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一共接受定期检查12次,其中产前超声检查5次。同年10月3日,她在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做检查时,医生建议她住院待产。10月10日,她在该院产下了儿子阿航。阿航一出生就被诊断患新生儿肺炎、黄疸、心脏杂音。随后,阿航被转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后,确诊阿航患先天性严重缺陷并危及生命的畸形,心脏、肝脏、胃等内脏反位,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同年11月10日,她又带阿航到桂林181医院检查,结果跟原先的差不多。
余女士和丈夫蒋某没有放弃儿子,还是四处求医。今年3月份,他们带着阿航到了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也跟前两次差不多。专家说,像阿航这种病的发生几率大约为百万分之一,就算有钱也很难治疗。3月25日,阿航情况稍微稳定后便出院了,住院共花去了5万多元。
蒋某带儿子回到兴安县后,由于没有钱再送儿子到其它医院治疗,一旦儿子发病时,蒋某就送儿子到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叫该院负责治疗。8月7日,10个月大的阿航病情越来越重,在兴安县妇幼保健院病房离开了人世。
认为院方未尽责
告上法院讨说法
蒋某夫妇在得知阿航内脏反位和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消息后,就多次找到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讨说法。
余女士认为,她在该院做孕期保健期间,花了5000多元医疗费。院方医生给她做了12次检查,却只检查了胎儿的外表,没有检查胎儿内脏,连内脏反位这么明显的异常都未告知她,最后还叫她住院待产,最终导致严重畸形的先天性缺陷婴儿的出生,给他们夫妇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如果院方帮检查了胎儿的内脏,及时告知她到上级医院确诊,她就可以选择终止妊娠,避免出现这样的悲剧。
去年12月6日,蒋某夫妇将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起诉至兴安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7000多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今年2月21日,兴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与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后,院方按《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为余做了12次检查。2010年3月22日,院方为余检查时发现胎儿患有地中海贫血,院方没有资质做产前诊断,就由医生建议余到有资质的上级医院做基因诊断,余签下“已知”。同年4月21日,院方医生又告知余女士到上级医院检查唐氏综合症、神经缺陷筛查、产前B超筛查等,余在登记表上签名同意到上级医院做上述检查。院方已告知余女士有关情况,尽到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是余女士不积极配合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孕期医疗服务,导致先天性心脏病婴儿出生的过错责任在余女士。余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足以证实院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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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0日,兴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余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并承担950元案件受理费。
家属一审败诉
案件进入二审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余女士夫妇表示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院。8月16日上午,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余女士夫妇方代理律师赵某出示了一份证据,也是兴安县妇幼保健院做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是蒋某朋友罗某在今年8月8日做的超声检查。与余女士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相比,罗某的报告单对内脏都有检查描述。
赵某称,卫生部颁布的《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文件规定,应该在孕妇妊娠16周至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了胎儿内脏结构,如怀疑胎儿生长发育异常,院方应立即转诊到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院方按常规超声检查收取了余女士的费用,却没有检查胎儿的内脏,没有尽到筛查的义务。另外,最后一次检查时,医生还叫余某住院待产,造成误诊,理应退赔余女士的医疗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
兴安县妇幼保健院辩称,对于罗某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是院方后来执行新的规则,之前的检查都是跟余女士一样的。对于余女士产下先天性心脏病婴儿一事,院方认为,一是技术水平上,该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也没有资质做先天性心脏严重缺陷的筛查项目,院方确实没有发现余女士的胎儿有先天性心脏病。二是设备问题,还没有上级医院那么好的设备。但该院已按《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请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