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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只能拿病假工资?可申请仲裁

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11/10/24 15:51:28

  嘉兴绿安制衣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在业内算是规模较大的制衣企业。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嘉兴绿安制衣有限公司在职工生育险参保以及生育津贴发放上存在问题。记者遂对此事进行了了解。

    十年来一直未参加生育险?

  “之前有10年没有帮职工参加生育险,后来生育险的返还款也从来不发放给职工。”张女士(化名)在绿安制衣工作了若干年,她向记者反映,企业在职工生育险方面存在问题,并克扣了生育险的返还款。

  “我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只拿到了每天10块钱的病假工资!”张女士说,包括自己在内的该企业职工都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生育方面的福利。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确认张女士所说的是否属实,记者来到绿安制衣了解情况。

  “2006年之前的确是不缴的,但2006年以后有明确规定,企业要给职工缴‘五金’。”该企业企管课的前任课长韩陆梅告诉记者,从1996年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一直到2006年5月,绿安制衣参照当时的《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其他项目都采用员工自行报销的方法实施。

  韩陆梅告诉记者,职工生育方面的补助,参照相关规定由员工生育后向企业申请,经企业核准之后,给予全额或者部分报销。

  绿安制衣一名负责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赵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2006年5月开始,企业为职工生育险进行参保,但是关于职工生育险的返还款,是由单位保管,没有发放给职工。此外,该企业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是按照病假工资来发放的。

  韩陆梅表示,他们企业对于职工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都是参照相关法律实施的,如果职工有问题和异议,他们也会及时和职工沟通。

  产假期间发病假工资属违法

  随后,记者咨询了劳动和社保部门。

  “2006年之前不给职工参加生育险,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实行报销制,也是允许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2005年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2006年1月,嘉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至此,职工生育险参保在嘉兴正式列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是不变的!”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参照《浙江省女职工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职工生育险的返还款由企业保管,不发放给职工,那么,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全额工资的生育津贴。对于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该工作人员表示,绿安制衣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如果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劳动部门会介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沈春平处长说,职工对企业参保生育险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涉及其他事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据南湖晚报

(责编:陈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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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流产有产假吗

你好;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Q:深圳现在孕妇休产假时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Q:做人流,有法定假期吗?

《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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