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天津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
这项条例还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因病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天津市红十字会还将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
据了解,全国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150万人,但只有约1%的患者可获得机会,每百万人中只有0.03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器官。在器官捐献的实际工作中,有70%~80%的潜在捐献者都是因为家属反对而最终无法实现捐献。《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为解决这一难题充实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