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女士罹患癌症后肢体残疾,回娘家后,她起诉要求丈夫富先生给付扶养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富先生每月给付卜女士1000元。
卜女士诉称,她与富先生于2010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感情尚好。2011年,她患乳腺癌,进行了手术,术后造成肢体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富先生嫌弃她,并对她进行语言及精神上的侮辱。2012年6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富先生掐她脖子,并将她轰出家门。现她住在娘家,继续定期化疗,生活困难,因此起诉要求富先生每月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共计2500元。
富先生辩称,卜女士是为了化疗方便才居住在娘家,他并未对其动手。现在,他月收入4000元,既要抚养他与前妻所生之子,还要赡养父母,对于卜女士主张的扶养费数额难以接受。另外,他称卜女士每月领取1100元退休金,每月收取房屋租金2700元,请法院考虑。
法院认为,卜女士未就富先生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及暴力进行举证,富先生也未就房屋租金进行举证,法院均不认可。现卜女士仍需定期化疗,且肢体残疾、生活困难,富先生应当对其履行扶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富先生每月支付卜女士生活费、看病费用,合计1000元。
与精神病妻子离婚丈夫月付两千费用
一对夫妻结婚20多年,因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便诉至昌平法院沙河法庭要求离婚。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且丈夫王保(化名)需每月支付妻子于新(化名)生活费2000元。
原告王保诉称,自己和妻子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能继续生活,因此起诉离婚,并同意给于新一套房。而妻子于新则不同意离婚,于新称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2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只是现在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且疾病是与丈夫生活期间突然得病的,得病的原因是丈夫有了第三者。
该案经沙河法庭审理不准离婚后,王保曾数次起诉离婚,且两人长期分居已超过两年,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法庭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被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来源且精神残疾(一级),为保障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帮助,考虑到原告的意见,法院判决王保每月支付于新经济补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