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总局日前召开的“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据悉,国家食药总局近期将启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行、民、刑责任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的一席话揭开了法律专家们对《食品安全法》修改寄予的期望。“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意味着除了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外,还要从刑法角度和其他法律的角度来加强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一定要把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这样既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又能防止滥用法律。
“什么标准构成行政处罚,什么标准构成犯罪,这里面必须准确。”他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执法效果还不能令人感到满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事与行政程序衔接上不够完善。
比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刑事侦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归公安机关侦查,但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识与行政机关的认识不一致。“对一个案件性质的定性是不是一致、有没有达到公安立案的标准、能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些都是衔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之间都要共同追究,三大责任并行不悖”。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指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结合,这是对食品监管法律责任的创新。美国有非常高昂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和典型案例一公布,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威慑力。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罗云波指出,要改变目前食品行业失信成本过低、违法收益高的现状,就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指出,应该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建立以消费者的损害性赔偿为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辅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预防胜过一切
“法律责任毕竟是最后的手段,我们希望在法规中能强调预防性。”沈岿的话是所有专家、官员的共识,事前预防胜过了事后任何处罚手段。
他告诉记者,从美国FDA的经验来看,不完全仅仅是进行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跟企业之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一种教育的作用。
“最初,有些企业添加一些不必要的添加剂,因为他们觉得可以增加利润。但FD A通过专家和科学家告知他们,有些东西没有添加而同样能获利。”沈岿说,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企业觉得这种监管对他们更有好。同时这种教育也可以让社会公众所了解,告诉公众如何评估食品的风险,营造一个比较良好,适合产业发展,适合监管的社会环境。
国家药典委员会副秘书长刘沛指出,药品管理中的经验是,药品不良反应中发现一些问题,或者是风险检测发现问题的时候,就应该让这个产品暂停,这样就把问题杜绝在上市之前。“我觉得这种思路可以应用到食品领域。”
而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具有强大的预防效果。“让我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前我们管理上海肉制品安全很累。2011年中央台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后,对133人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肉制品质量合格率从一下子窜到了99%以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谢敏强说,希望能将“停产停业等惩罚性的手段用足”,并且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设严格监管制度和问责制
专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
刘沛说:“我觉得对一个处罚的放松,对一个违法案件的放纵,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我建议从立法、执法到监督都要严格起来,才能达到目标。”
“从违法者本身违法的初衷来看,他为什么敢明目张胆做那些事情,他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他可能会侥幸逃脱。他说这块管理不明晰,所以有可能逃脱制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指出,《食品安全法》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区分或责任领域必须清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则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问责制。“实践中更多的是执法问题,所以管住各级政府官员,才能管住这个事。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来源:《经济参考报》)
个论
通过健全法律保障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重大。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保障食品安全,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健全法律和严格执法是关键。就健全法律而言,虽然我国已颁布《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近20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以及约200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立法层次。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高层次立法较少,已有的高层次立法又呈现分散状态;低层次的食品安全立法则法出多门,存在相互交叉、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迄今为止,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仍然以“条例”、“办法”的形式颁布实施。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存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等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亟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立法层次,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以在确立《食品安全法》基本立法地位的基础上,对各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监管等各环节采用单独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以消除目前我国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确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同一种食品经常出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出口标准、内销标准等多重标准。标准政出多门,在不同的地方、对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利于对食品生产和销售进行统一监管,也不利于对消费者进行平等保护。同时,一些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也容易引起对外贸易纠纷。为此,应及时修订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等形成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等,确立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已经明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责任,但一些法律条款和规定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忽视了多种法律责任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导致某些食品生产和销售者以种种手段逃避法律规定的各种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解决违法成本与违法利润严重不对等问题入手,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任人的惩罚力度,适当增加刑事责任,完善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规则。二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健全问责机制入手,促使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其行政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