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张老太在医院试用拜耳医药公司新药休克后起诉索赔。由于拜耳公司拒绝提供试药人的保险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张老太休克属试药的严重不良反应,判决拜耳公司赔偿5万欧元。张老太不服上诉。
今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
八旬老太一审获赔5万欧元
84岁的张老太是紫竹药业的退休干部。
2006年10月,她住进人民医院做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前,医生动员她参加拜耳公司预防术后血栓新药的临床试验。张老太在阅读了《患者须知》后同意试药。
同年10月24日,张老太做了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医院在给她进行双下肢静脉造影结束时,张老太休克,被抢救过来后,张老太因呼吸不畅、出虚汗等症状再次入院治疗。
认为休克是试药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张老太起诉拜耳公司赔偿15万欧元,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开庭时,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称,根据《患者须知》等文件他了解到,拜耳公司的上级公司拜耳集团已经为该药试药者投保了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的保险。但在法庭上,拜耳公司以保险合同文本长、翻译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出示。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休克属新药试验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拜耳公司应予赔偿。由于拜耳公司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提交保险合同,一审判决拜耳赔偿5万欧元。
二审开庭
保险合同“现身” 试药人家属称存国别歧视
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张老太上诉,要求拜耳公司赔偿15万欧元。
5月10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那份神秘的保险合同终于“现身”。
但是上诉方发现,这份“保险合同”并非原件,并对合同内容提出疑问。
廖先生说,他们原来拿到的英文保险合同,与对方出示的合同有两处不一致。对方合同里没有细则,严重不良反应到底赔偿多少根本就没有写明。更何况当时签合同的德国格林保险有限公司,现在变成德国格林工业保险有限公司了。
“从保险合同里能看出,拜耳对试药者存在国别歧视。这是一个跨国联保,我举证过包括我母亲在内,全世界一共有3例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你们敢公布你们在日本是怎么赔的吗?”廖先生说。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二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老太同意参与试验研究,虽然拜耳公司未直接与上诉人签署书面的新药试验协议,但上诉人已在人民医院严格按照试验计划和步骤服用了新药,显然其已成为拜耳公司代理的新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另外,在试验过程中,张老太发生造影剂过敏反应,虽与新药本身无直接关系,但根据研究计划,造影是试验新药研究计划的必须步骤,因此张老太发生的损害与试验新药存在一定的联系,属新药试验过程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法院认为,张老太未提供其遭受相当于15万欧元损失的相应证据,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老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后,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称,对此判决很不满,他称在此事件中,拜耳公司实行的就是双重标准,拜耳有欺骗和欺诈中国受试者的行为。
“我们不在乎钱,之所以提起上诉,是想把这个案子打成公益诉讼,让公民加强维权意识”。廖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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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试药致休克获赔5万欧元其子不满终审维原判
因在参与拜耳公司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休克等症状,84岁的张老太将拜耳公司及医院诉至法院。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张老太不服。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张老太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期间,参加了正在该院进行的拜耳公司一种预防术后血栓的新药片剂的临床试验。术后14天,张老太做双下肢静脉造影时出现休克,经过抢救才挽回生命。北大人民医院认定,该事件为临床试验中的“严重不良事件”。
为此,张老太将拜耳集团在华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大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拜耳公司和北大人民医院连带赔偿15万欧元。
涉案片剂系德国拜耳集团研制开发的新药,拜耳集团已在德国格林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药品试验进行了投保,每个受试者的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根据张老太签署的《患者须知》,受试者参与本试验受到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付。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曾多次要求拜耳公司提交新药试验保险合同,这直接决定张老太是否能得到赔偿、如何计算保险赔偿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但拜耳公司以合同文本长、翻译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出示。为此,法官专程前往国家药监部门查阅相关资料,但国家药监部门亦未对该保险合同留存。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拜耳公司最终仅提交了一份格林保险出具的说明。
正是这份关键证据的缺失,案件的审理一度受阻。法院最终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该保险合同中包含应向受试者赔偿的内容。法院判决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
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对此结果,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表示不满,但他预见到申诉的意义不大,表示回去将问问律师的意见再考虑是否申诉。廖先生表示,他希望通过这起诉讼让更多的受试者或老百姓了解到,怎么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