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政策综合,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决定于6月1日起取消我国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
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8000多种,其中常年流通的2000多种。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大势所趋。
根据此次取消药品定价方案,对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将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据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分析,这次药品价格改革,将使药品市场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而原来的相关政府部门角色,也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各部门今后的具体职责也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医保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则要求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释疑
取消药品定价后药价是否会无序大幅上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价格后,绝大部分药品的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原因是虽然取消了药品的政府定价,但是我国药品仍受招标采购机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价格谈判机制,以及政府综合监管等方面的约束。在招标采购机制下,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与此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也将对市场交易价格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以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据相关专家分析,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也不会出现药价大幅上涨的局面。“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另一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所控制。”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表示。
相关部门将如何保障药价市场的稳定和规范?
据了解,在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价格主管部门虽不再负责定价,但被委以新的监管重任,以确保今后药价市场的稳定,包括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等等。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被要求加大对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药价改革是否可以破除“以药养医”的困局?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药价改革能否推动破除“以药养医”弊端,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