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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作体检标准

家庭医生在线 2015/5/15 10:51:15

疾病新闻综合,人保部昨天公布修订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被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一千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乙肝的检验手法有哪些?

那么,乙肝的检查方法都有哪些呢?乙型肝炎全套检查俗称“乙型肝炎两对半检测”,是对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物的检测。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 hbs)、乙型肝炎e抗原( 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抗一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现在也常常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igm列入其中。该检查是了解机体是否正感染或感染过乙型肝炎病毒,以及机体对hbv感染的免疫状态的重要指标,在乙型肝炎患者诊断、治疗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两对半检测有定性和定量检测之分。

乙肝患者怎么选择治疗药物?怎么把握初治时机?

抗病毒治疗最近几年进展非常快,给病人一个强的信心来战胜疾病、控制疾病。通过这些年抗病毒治疗,肝炎、肝硬化、肝癌的病人已经少了很多,通过这十多年的积累经验,大家感觉初治的策略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初治的时候,要选对药物。要分析这个病人选择哪一类的药物合适,按照分类,这个病人到底是选择免疫调整剂还是干扰素,还是选择口服的抗病毒药物。抗病毒能力强的药物相对价格比较贵,而抗病毒能力不是那么强的药物,肯定会影响后期的治疗,还会影响到病人的长期生活质量。 比如说,你要选择干扰素,长效干扰素有一些负反应,发热、类似感冒这种症状、白细胞减少等肯定影响生活质量。比如说,选择了耐药高的药物,这样也会影响到生活质量。所以初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机。

(责编:詹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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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体检出两对半2、4、5阳性什么问题?

用人单位应该是会用的。你HBsAb+、HBeAb+、HBcAb+为乙肝小三阳。建议你去医院内科做肝功、HBV-DNA及肝B超检查。若肝功、B超、HBV-DNA持续正常,你也不用担心了,不需治疗,可为乙肝病毒终身携带不发病,可以正常的生活、工作。

Q:贵阳癫痫病不能从事什么职业

不能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癫痫职业禁忌的工种。难以“治好”,从事单位可以照顾的“在发病时”不会涉及安全的岗位。如果在进厂(矿)上岗前体检没有发现,在离岗时要进行体检,如果“癫痫”是上岗后发现的,则应当进行治疗,不能简单辞退(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有补偿和治疗费补助)。驾校(驾证)当然是不能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Q:成都癫痫病不能从事什么职业

"不能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癫痫职业禁忌的工种。难以“治好”,从事单位可以照顾的“在发病时”不会涉及安全的岗位。如果在进厂(矿)上岗前体检没有发现,在离岗时要进行体检,如果“癫痫”是上岗后发现的,则应当进行治疗,不能简单辞退(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有补偿和治疗费补助)。驾校(驾证)当然是不能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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