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对夫妻明知工业盐是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其作为调味品加工制作板面,并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7月2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夫妻开面馆使用工业盐
林某和柳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在徐州市云龙区民富园菜市场附近经营一家板面面馆,丈夫林某负责在家中加工制作板面,妻子柳某则在面馆内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2016年年初,林某在菜市场见到了一位卖面的同行,这位同行声称自己不干了,但是还有点盐,其所说的盐正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工业盐。因为贪图便宜,林某就花25元买了15公斤。
一日,林某在用工业盐加工板面时被妻子撞见,妻子柳某诧异问道:“你怎么又买这种盐?”原来早在2013年林某就因为用工业盐加工板面对外销售而被盐务管理局处罚,如今却仍不知悔改。作为妻子的柳某,明知丈夫用工业盐加工食品,非但不加劝阻,反而做成熟食对外销售。
2016年1月27日,徐州市盐务管理局对林某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晶牌“湖北精制盐”十公斤,同日将线索移送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至此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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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买卖工业盐加工食品被判刑
李某1972年出生,2004年11月因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被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没收粉碎原盐8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759元。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及武某、武某某、许某(以上三人已经判刑)向其购买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等食品,仍向上述人员销售工业盐。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及同案人武某、武某某、许某等三人,明知工业盐被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仍陆续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并使用工业盐加工面条、馄饨皮、饺子皮等面食、猪头肉等食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销售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曹某、侯某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面食、猪肉熟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曹某、侯某、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曹某、侯某、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国家明令禁止用工业盐生产食品
“工业盐的主要成分虽然也是氯化钠,但与食盐相比,含有比较多的杂质和重金属,长期食用对人体危害很大。”盐业专家告诉新快报记者,国家明令禁止工业盐用于食品生产,工业盐中毒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用肉眼较难辨别工业盐和食盐。
盐业专家提醒,市民一定要到正规的渠道购买食盐和调味品,若对买到的食盐有疑惑,可以通过食盐包装上的防伪信息进行确认。
据悉,工业用盐中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常见的工业盐中毒事件,多数情况下是由误食或过量食用亚硝酸钠引起的。亚硝酸钠主要用于染料、医药、印染、漂白等方面,由于有增色、抑菌防腐作用,在食品工业中多用作熟肉食品的发色添加剂。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在肉食中最大使用量是0.15克/千克,其残留量在肉制品中不得超过0.03克/千克;在肉制品罐头中不得超过0.05克/千克。一般而言,人体只要摄入0.2克~0.5克的亚硝酸盐,就会引起中毒;摄入3克亚硝酸盐,就可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