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适用,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条例将于今年11月起生效。
三种急救情形致损害不担责
条例就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助和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上海市60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户籍人口30%,除了院前、院中急救外,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有利于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
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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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不担责 七成网友认为可能好心办坏事
七成网友对这个条例的出台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个条例默许了盲目救助,是“好心办了坏事”。
微博网友@安广禄:这个条例得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盲目救援可能会”帮倒忙”,可能会影响专业人员的救护,加之救护现场场地有限,不适合更多的人参与。
微博网友@知足4961:紧急救护是一项特殊的工作,非专业人士或者没有一定的急救知识和经验,还是不要盲目实施为好,不然的话确实就是好心办成了坏事,是得不偿失的。
微博网友@红居易:救人,必须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救护技能,光凭热情和勇气是不够的,特别是紧急救护!一定要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救护,以免给被救者造成二次伤害,以至于危及生命。
此外,约有三成网友对这个条例持赞同态度,认为这个条例免去了“好人”们的后顾之忧,会推动更多人行善。
微博网友@痛彻的悟变:只要有法律作后盾,相信好多人会更多的去行善,去帮助有困难有需要的人。要是没有这个保障,人还是不会去帮助别人也不敢,社会依然很乱。
微博网友@一条大河波浪宽_85234:《条例》是热心急救的普通市民的“保护神”,是免责的法条,兜底的法条。我双手赞成,并希望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