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价谈判,是指对独家、专利等缺乏市场竞争的高价药,由国家采用统一谈判的办法确定合理药价。这项事关民生的改革自推行以来,让众多患者受益。一种名为替诺福韦酯的治疗慢性乙肝药品,被世卫组织推荐为临床一线药物,进入我国市场两年就降价67%,让患者每月费用平均少了1000元。
药价谈判不仅是历史性的国家药价改革事件,对药企来说,也是以价格换得进入医院采购目录和医保目录的重大机遇。然而,这项使民众、药企都受益的改革,却迟迟没有在地方落地,目前仅有14个省份出台了文件。国家谈判之前已有一些省份将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但谈判之后仅有新疆一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城镇医保。于是,在一些执行了谈判药价的地方,出现了跨省买药的患者。
诚然,即使不能报销,不少患者已经直接受益,但是因为没有医保的补偿,大量患者仍然买不起药,或者不能承担长期的费用,导致有药用不上,好不容易降低的药价陷入尴尬境地。这明显有悖国家谈判的初衷。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是国家谈判的重要筹码,也是药企愿意降价的最主要原因。
统一谈判药价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这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办法。美国、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用药的部门如医院,或是管钱的部门如财政或保险部门,会采集一个参考价,与药企或医药行业代表进行谈判,此后再根据市场竞争情况或是药企销售利润空间等进行微调。秉承了“谁用谁谈、谁花钱谁谈”的思路,这些部门有动力有砝码去谈下合理的价格,并协调好各方的利益。
在病魔面前,谁都无法逃避,却可以共同面对。救命药品作为战胜病魔的重要武器,攸关百姓性命。让有需要的居民都能用上药品,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功能的底线。各部门、各地方理应摈弃利益短见,站在同一个战壕里,携起手来应战病魔,让更多患者买得起、用得上救命药,延长生命时间,改善生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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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谈判”之后, 福利如何兑现?
7月21日,只有14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等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而根据谈判约定,只要相关省份未将谈判药品纳入至少一种医保类别,这些省份的患者就无缘享受国家药品谈判的“惠民福利”。这导致了,某些患者为了节约花费,不得不跨省去已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省份买药。
由国家卫计委所牵头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在艰难取得一系列成果之后,却出人意料地于落地执行环节卡壳。众多省份迟迟不将谈判药品列入医保名录,卫计委和药企谈判所达成的“约定价格”,因此失去了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此一无比吊诡的局面,不仅让此前谈判的种种努力付诸东流,更是直接导致不少患者得继续承担不必要的高药价。
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过程中,人社部门几乎毫无话语权可言;然而一旦谈判协议达成,人社部门却被要求接受“谈判药品进医保”,甚至还要付出动用医保基金真金白银的巨大代价——权利与责任如此不对等,也难怪不少省份的社保部门在此事上兴味索然。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此次国家谈判药品主要是乙肝和肺癌用药,而且都是高价药。基于此,多地人社部门担心一旦将之纳入医保名录,可能给医保基金造成过重的支付压力。而客观来说,此一担忧的确不无道理!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所牵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甚至是不同公众群体间的利益再分配。鉴于这显而易见的复杂性,各省在落地执行环节采取保守、审慎的立场或许也可以理解。可即便如此,“问题”终究要解决。相较于如今卫计委和人社部门衔接不畅的局面,我们无疑更愿意看到,相关的公共博弈和政策探讨能够置之于台面上、以程序化的正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