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据京华时报讯 昨天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今后我国将取消低价药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标准内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同时,《意见》鼓励医生使用低价药,并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低价药面临消失困境
根据《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因此,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能突破这一最高零售价。
然而,由于原材料价格猛涨、水电人力等一系列原因,一批药品生产企业面临“入不敷出”的生产困境,几块钱的甲巯咪唑、金霉素眼药膏、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剂等一批物美价廉、临床使用需求大的药品,近年来面临着越发严重的短缺情况,甚至面临消失的困境。
低价药取消最高限价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意见》对包括一批经典老药在内的常用低价药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
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完善网上自主采购 建立短缺药品常态储备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在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方面,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