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5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记者看到,草案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据我省有关专家介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纳工资的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以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不能继承。
后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又规定,养老保险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而此次征求意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则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有关专家解释说,“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