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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曝光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违法和误解

家庭医生在线 2011/10/4 7:29:11

  成都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张晓苦守近六年的秘密被一名交警无意揭开,让他原本平静的家庭风波骤起。当日,交警挡下了他的三轮车。他向交警出示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告知书后,交警同意放行,但在三轮车上写了8个字:“爱(艾)滋患者,请勿靠近。”此事的结果是,许多行人都看到了车尾挡板上的这8个字,而且张晓家整个小区的人都知道了,张晓60多岁的老母亲闻讯昏倒。(10月2日浙江在线)

  显然,此事对张晓一家的打击是巨大的。然而,这种沉重的打击恰恰源自整个社会对艾滋病的误解,并且暴露出社会管理和执法的一些问题。

  当事交警称,在张晓的车后写字是为了保护他,“我对艾滋一点也不排斥,写上这几个字,以免其他交警再拦他。”如果说这是警察写下这几个字的真实动机,则反映了警察与张晓同样对艾滋病的误解,以及遵法和执法的不当。张晓向警察出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告知书意在说明自己是一名“特殊”的疾病患者,希望警察“网开一面”。然而,在遵纪守法上不应有例外,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执法者也应当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

  既然成都市政府规定城区禁止非法三轮车营运拉客(这个法规是否合理另当别论),那么无论是艾滋病毒感染者还是乙肝病毒感染者或正常人,都得遵守这一规定,没有例外。因此,张晓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求得交警的“法外开恩”明显与法治精神有违。而警察自认不是对艾滋病患者歧视,而是以免其他交警再拦下张晓,这种解释首先也是对法治的误读和执法的误导,难道仅仅是因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就可以放任其违反法规?

  另一方面,警察在处理此事上也有人性化的一面,即从轻发落张晓,但处理张晓的违法行为却出现了违法和不妥。中国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显然是考虑到保护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隐私需求。因此,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交警,都无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而暴露或公开患者的信息。所以,交警的做法是违法的,而且应当受到《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处罚。

  不过,如果只是认定交警的行为是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则失之于偏颇和公允。因为,如果说存在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歧视的话,应当是整个社会心态和行为。社会的歧视则是公众对艾滋病的理解有误。无论是公众知道了张晓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是其母亲知道了张晓的真实情况而昏倒,都是对艾滋病误解的体现。对艾滋病的误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认为是不治之症,二是认为患这样的病是耻辱。

  艾滋病如同其他疾病,如乙肝、癌症一样,可以长期带病(毒)生存。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8年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和当年发表在一些专业杂志上的研究文章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只要坚持治疗,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拥有一个正常而完美的人生,他们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达到69.4岁。因此,患了艾滋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积极治疗和不以正常的心态面对生活。

  当然,对艾滋病的歧视更来自于一种社会评价,认为艾滋病是一种不洁疾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在这样的评价之下往往有羞耻感,这当然影响到了他们正常的就业和生活。对艾滋病的研究和治疗的知识早就告诉人们,艾滋病可通过医源性(如输血)、母婴传播、吸毒(共用针头)和性接触等渠道感染,但不会通过唾液与蚊虫叮咬传染,与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共同生活和工作,如握手、共同吃饭、共用一些器具,正常人都不会被传染。所以,正常人可以和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一起工作和生活。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但是,由于对艾滋病的两种主要误解———绝症、耻辱(以为都是滥性造成)造成了对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误解和歧视。

  成都交警行为引出的轩然大波,包括执法中的违法和公众的反应,根源其实在于整个社会对艾滋病的误解。因此,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科学观念的传播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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