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工作部专家律师姚岚
超适应症用药不同于过失用药
姚岚律师首先介绍了超适应症用药的概念,超适应症用药,不同于故意错误用药,也不同于过失错误用药,而是指医生用药指证超过了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一般来说,是以诊疗规范、经验共识、用药指南等为依据,对患者有利,并不是随意和盲目的。例如:沙丁胺醇就属于此类。它用于支气管哮喘、喘息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痉挛、肺气肿等,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临床上妇产科常用于治疗孕妇早产。稍后姚岚律师她还介绍了一例甲氨蝶呤治疗宫外孕医疗纠纷和解案例与一例引产药致胎儿宫内窘迫医疗纠纷判决案例。
超适应症用药的风险防范
谈到超适应症用药的风险防范,姚岚强调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药品说明书对于处方的约束地位;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用药指南、药品说明书、经验共识等多层次多角度影响处方行为;药品监管的严重滞后;超适应症用药并不必然构成医疗过错;对患者有利的超适应症用药应当得到支持和保护;超适应症用药必须在有效管理下实施。
超适应症推广的法律风险
最后姚岚律师还特别介绍了超适应症用药的法律风险,她强调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违规药品广告的风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其他方面违规证据难以固定、侵权责任的追偿、尚无药监处罚的先例。
家庭医生在线(www.familydoctor.com.cn)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内容合作请联系:020-3761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