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一年一度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11年12月31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理顺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明晰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按照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职业性尘肺病以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60种职业性化学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5个条件:
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内的职业病。
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作为劳动者怎样学会保护自己?
防治职业病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和用人单位的事,受益人――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防治工作中来,从自我保护做起。职业病的特点是易于预防,难于治疗,一旦患上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几乎没有办法根治,因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增强维权意识,主动地进行自我保护非常重要。自我防护措施主要有了解国家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场所的一些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个人的防护用品的配置规定,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和防护知识,了解职业健康保障的权益、职业病待遇等等;对不具备基本职业病防护条件、不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主动履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防治职责的工作,不要去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