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化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2013年10月,已经在特岗教师岗位服务3年的李成,打算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续约,却被告知因为其被查出艾滋病,故体检不合格不能续约。多位法律人士证实,这是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等多位法律界人士证实,李成案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此前的5个案例中,最佳的结果也只是当事人通过庭外调解拿到了4.5万元赔偿款。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说,就业歧视案之所以难以确认为歧视,是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个法律中,有些干脆就没有法律依据可寻。
其次,是因为作为雇员的诉讼人往往难以拿到能够证明受歧视的证据。以前,用人单位往往还明确提出“只招男生”等歧视性的条件,但是,现在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把这些标准变成了隐性的。在国外成熟的反歧视法中,举证的责任大部分由雇主承担,雇主要主动拿出自己未歧视的证据。另外,就像李成一样,很多当事人在漫长的法律维权过程中中途放弃,因此维权结果也就流产了。
已经证实的艾滋病传染途径主要有三条,其核心是通过性传播和血传播,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所以艾滋病患者在生活当中不应受到歧视,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传播的途径
(1)性接触传播:包括同性及异性之间的性接触。肛交、口交有着更大的传染危险。
(2)血液传播:包括:①输入污染了HIV的血液或血液制品;②静脉药瘾者共用受HIV污染的、未消毒的针头及注射器;③共用其他医疗器械或生活用具(如与感染者共用牙刷、剃刀)也可能经破损处传染,但罕见。④注射器和针头消毒不彻底或不消毒,特别是儿童预防注射未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危险更大;口腔科器械、接生器械、外科手术器械、针刺治疗用针消毒不严密或不消毒;理发、美容(如纹眉、穿耳)、纹身等的刀具、针具、浴室的修脚刀不消毒;和他人共用刮脸刀、剃须刀、或共用牙刷;输用未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的供血者的血或血液制品,以及类似情况下的输骨髓和器官移值;救护流血的伤员时,救护者本身破损的皮肤接触伤员的血液。
(3)母婴传播:也称围产期传播,即感染了HIV的母亲在产前、分娩过程中及产后不久将HIV传染给了胎儿或婴儿。可通过胎盘,或分娩时通过产道,也可通过哺乳传染。
本病主要通过性接触,尤其是同性恋和静脉注射毒品而传染,其次为治疗性输出和注射血液制品,分娩和哺乳也可致成传染。高危人群有:同性恋者、性乱者和有多个性伙伴者、静脉药瘾者、接受输血以及血液制品者、血友病患者、父母是艾滋病病人的儿童。最近认为性病患者,特别是有生殖器溃疡者(如梅毒、软下疳、生殖器疱疹)也应列为艾滋病的高危人群。
无论是同性、异性、还是两性之间的性接触都会导致艾滋病的传播。艾滋病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有大量的病毒,在性活动(包括阴道性交、肛交和口交)时,由于性交部位的摩擦,很容易造成生殖器黏膜的细微破损,这时,病毒就会趁虚而入,进入未感染者的血液中。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直肠的肠壁较阴道壁更容易破损,所以肛门性交的危险性比阴道性交的危险性更大。
血液传播是感染最直接的途径了。输入被病毒污染的血液,使用了被血液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针灸针、拔牙工具,都是十分危险的。另外,如果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一只未消毒的注射器,也会被留在针头中的病毒所感染。
如果母亲是艾滋病感染者,那么她很有可能会在怀孕、分娩过程或是通过母乳喂养使她的孩子受到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