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C4E.6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病性障碍6C4E.70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心境障碍6C4E.71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焦虑障碍6C4E.73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冲动控制障碍6C4E.72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强迫或相关障碍6C4E.5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包括治疗药物)所致谵妄6C4E.3
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中毒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有害模式,未特指的是指个体对特定精神活性物质(无法归类于ICD-11本节其他明确类别)的使用方式已直接导致健康损害或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此类损害源于物质使用模式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因给药途径(如静脉注射)、剂量或使用频率导致的器官系统毒性损伤;因物质使用相关行为引发的社会功能损害(如人际冲突、工作能力下降)。诊断需满足时间标准:间断性使用至少持续12个月,连续性使用(如每日或近乎每日)则需持续至少1个月。
物质特性因素:
个人易感性:
环境和社会因素:
神经适应性改变:
系统性器官损伤:
参考文献:基于现有临床实践指南及相关研究综述整理而成。搜索结果提供了关于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信息,但未提供专门针对“其他特指的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有害模式,未特指”的详细资料。因此,上述内容是根据ICD-11提供的定义以及其他相关文献综合整理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