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范指出,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除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编制。
规范显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其中,产品名称应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
生产工艺方面,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使用方法方面,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根据规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