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委员:修改监管体系治理虚假医药广告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责任编辑:家医大健康2014-01-22 11:59:09 - 阅读时长10分钟 - 4668字
山西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期间,山西省政协委员李庭凯递交提案,建议改变医药广告监管体系,增加其违法成本。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名单,2012年底累计发布20期,300多家网站被查封,涉及无国家药品准字的药品共计26款。但李庭凯发现,一些被查封网站改头换面重新注册网站,依靠搜索引擎继续销售虚假药品,而被通报药品的推广链接为14款,占总量的53.8%。
山西委员:修改监管体系治理虚假医药广告

医药行业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山西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期间,山西省政协委员李庭凯递交提案,建议改变医药广告监管体系,增加其违法成本。

“对违法广告行为多是罚款,但罚款的威慑力极其有限,以广告费用为基准计算的处罚数额往往较低。”李庭凯表示。

虚假医药广告正在成为威胁民众用药安全的社会公害。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名单,2012年底累计发布20期,300多家网站被查封,涉及无国家药品准字的药品共计26款。但李庭凯发现,一些被查封网站改头换面重新注册网站,依靠搜索引擎继续销售虚假药品,而被通报药品的推广链接为14款,占总量的53.8%。

李庭凯认为,除经济利益驱动,现行的“事前审批事后监管”监管体系和多部门接力监管方式是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此外,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处罚力度不够,“以广告费用为基准计算的处罚数额违法成本太低,根本无法遏制虚假医药广告行为的发生。”

“建议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处罚广告主。”李庭凯称,将虚假医药广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缩小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当面对医药广告纠纷时,广告主与消费者对虚假医药广告的信息掌握上存在极度的不对称,,因此,李庭凯认为,“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消费者只要举证证明其利益被虚假医药广告行为损害,至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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