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
1历时长——
“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案例】
张家福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位普通农民,1998年10月16日,他在南京市胸科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原被告知只切除一部分右肺的他,最后却失去整个右肺和全部食管。食管被切除后,他的胃被提了上去,不能正常吃饭和睡觉,食物随时会从嘴里溢出来。
张家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案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2004年7月16日,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首次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家福不服,向法庭申请再次鉴定。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同样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次年5月,张家福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半个月后,他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二级医疗事故。
200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福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张家福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元。这起长达7年的医疗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医疗诉讼耗时长,主要在于各类鉴定的程序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李岑岩律师介绍说,法院判决医疗官司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两者的适用,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市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河南优先适用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如果其中有专家因故缺位,再抽取其他专家补充。专家们都忙,时间不易凑在一起,有时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来自当地各医院,彼此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难避“裙带关系”的嫌疑,加之医疗事故鉴定复杂的特点,不少百姓对鉴定结果反复求证。从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到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乃至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征程漫漫,历时多多。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也影响了诉讼时长。
如果法院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当患方有充分理由说明医疗事故鉴定证据不足时,还可申请法官启动司法鉴定。
“如此周折,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此外,多数法官不懂医也是医疗官司历时长的一个原因。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大都没有医学背景,只能简单理解鉴定结果,对复杂情况摸不准时,会再增加咨询、求证等工作,影响判案时间。
事实上,患方诉诸法律,是想及时兑现财产补偿,案子拖得久,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投入增加,谁还愿意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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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高——
医疗事故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案例】
1999年,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魏女士发现女儿比同龄孩子矮小许多,于是带她到南京市一家知名医院检查,孩子被确诊患上一种基因疾病,医生建议注射生长激素。
注射5年激素后,家里实在没钱了,只得停药。然而,停药不久,孩子出现性早熟症状。9岁的女孩开始来月经,骨龄已经达到13岁儿童的水平。由于骨缝即将闭合,孩子身高将停止在1.4米左右。
魏女士找到南京那家医院,院方坚称“没误诊”。她带着女儿到上海两家医院检查,结论却大相径庭。魏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2月27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魏女士不服,却又无奈:“为给女儿治病,家里的积蓄花光了,还欠三四万元的债。我们连做医学鉴定的钱都是借的,哪还有钱打官司?”
“许多患者治病时就花光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再打官司,有心无力。”李岑岩认为,价格不菲的鉴定费、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开支,是百姓诉讼路上的一道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级别越高,费用越高。”据介绍,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约为3500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约为8500元。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院方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而司法鉴定是谁申请谁付费,收费约为8000元。
打官司少不了起诉费。患方没有赔偿诉求的,法院通常收取50—300元的起诉费。若有诉讼标的,如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起诉费约需1万元。
“还有一笔大的开支是律师代理费。” 李岑岩说,医疗官司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仅开庭就多达10—20次,律师劳神耗时,费用自然不低。一般先收5000元的基础办案费,再根据患者最后获赔的数额,提成代理费。
“上述支出至少1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打官司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李岑岩表示,尽管经济困难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医疗官司的高成本,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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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不如意——
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案例】
怀有双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产时,老大生了出来,老二却胎死腹中。一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调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孩子在子宫内应该是纵向体位,当老大生下来后,医生没有及时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竖着的老二一下子横在子宫里,结果怎么也生不出来。由于在母体内滞留过久,导致窒息而死。
尽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方只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判赔金,除去2万元的律师费,所剩无几。
无奈之下,原告律师拿着医疗事故鉴定去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讨说法”,最后在这种“非正常”手段逼迫下,医院才和家属坐下来谈,又赔了16万元。
现实生活中,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这是法律适用上“差别对待”政策导致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差别”适用有关法律: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判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然而,二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2001年4月4日出台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以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赔偿标准远高于前者。于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较低,较轻损害的其他医疗纠纷反倒赔偿较高的不公现象。
杨立新介绍,为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适当调整”的政策,即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果适用《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则适当调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2008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根据“适当调整”的政策,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金。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较低,北京市的标准是按照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每级赔偿5000—8000元,封顶是10万元。而国外许多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比人身损害赔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