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20日《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印发以来,截至7月21日,有14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此外,谈判结果公布前,已有8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谈判药品将纳入医保范围
今年5月,经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布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该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指导地方加快落实谈判结果,推进和巩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行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