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2016年起,新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惠及全区1.8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今后,新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新疆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27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统一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此项政策将惠及全区1.8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我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解决这部分人员在生活上的困难,自治区于2006年、2007年建立相关扶助政策和制度,与国家制度相比,自治区扶助制度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享受政策的年龄从49岁提前至45岁。
同时,自治区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中央和自治区扶助政策扶助标准,独生子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制度设计之初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此次,自治区取消城乡差别,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体现了政府基本公共政策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对农村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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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