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的许先生突发昏厥,前往西苑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造影检查。但术后出现不良反应,经再次检查发现是造影时本应取出的导丝未取出,留在体内断裂所致。许先生认为,医院的失误给其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极大伤害,现在其生活无法自理,也给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许先生认为,院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起诉要求院方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面对起诉,医院方面辩称,院方对许先生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且不存在过错。导丝之所以在患者体内断裂,是由于患者家属不愿承担手术风险,要求选择保守治疗所致,因此不同意许先生的赔偿要求。诉讼中,经过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认定许先生已构成八级伤残,且导丝断裂与许先生的身体情况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西苑医院对许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100%的侵权责任。并判决院方赔偿许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04978元。判决作出后,院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决。
什么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共分4级,1级最高,4级最低。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交通费
患者和需要陪护的亲属的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大众交通工具所花费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处理事故的患者两个亲属合理的交通费由医院承担。
九、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疗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