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民政厅对此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9月10日,省民政厅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寄养儿童范围:
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本省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寄养家庭“门槛”: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接受《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接受儿童福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和入户评估检查。
此外,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什么是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家庭寄养,让寄养儿童走出福利院,在普通家庭中感受“父母”的照顾和“家”的温暖。与收养不同的是,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